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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草案二审再推迟 两大焦点问题分歧明显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05月30日 来源:不详 人气:
  5月27日,国资法起草小组专家李曙光在上海举办的一个国资立法研讨会期间透露,《国有资产法(草案)》提交二审,奥运前后都存在可能,“最快在6月,但也不排除10月的可能”。

  国有资产立法工作自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进行。目前,关于草案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点,即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是否合适和金融性国有资产如何处置。针对这两个问题,立法起草小组专家刘纪鹏和李曙光的分歧颇大。

  PK1

  国资委定位

  ●李曙光:国资委应是出资人

  ●刘纪鹏: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经营公司是出资人

  国资立法工作早期是由财政部、国资委、刘纪鹏教授和李曙光教授分别拿出四个草案,在去年初整合成一个草案。二审要做的就是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修订。而李曙光教授透露,对于草案内容争论较多的首先是国资委的定位。而此前国资委身份一直不够明确,有出资人、行政监管者、仲裁者等“老板加婆婆”的多重身份。

  “事实上部门利益局限虽然存在,但还是有一些进步。比如草案第二章,明确了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李曙光乐观地指出,未来国资管理如果搭建五人关系架构,对于摆脱部门利益局限显然增添了有利因素,比如监管人可以同时对出资人和经营人进行监管,司法人可以接受对出资人和经营人的申诉。

  草案的另一起草专家刘纪鹏教授则认为,国资委应该是全国国有资产的监管者,出资人应该由国资委监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承担。

  “只能有一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管者,国资委也不应该仅仅分管153家央企,而应该连金融类的国有企业都监管起来。”刘纪鹏指出,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很多个,“可以有一百家,也可以有几百家,包括金融口的,也包括产业口的,还包括今后事业单位转为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

  “所以国资委一身兼二职必须拆开,由两个主体来承担着两个职能。”刘纪鹏表示这是他自2003年制定国资法以来一贯坚持的观点,“这一点不突破,国资法很难具有实际意义。”

  而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著名国资问题研究专家顾功耘指出,国资委行使庞大国资的出资人职责,导致无法分散经营风险,因此出资人职责不应过分集中。

  PK2

  金融国资监管

  ●李曙光:尽快成立金融国资委

  ●刘纪鹏:金融国资应纳入国资法范畴

  草案第二条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事实上,金融类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法律缺位实际上一直比较明显。

  目前,我国金融性国有资产总量庞大。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已经突破40万亿元。另据权威人士透露,包括央行资产在内的我国金融资产总量已接近60万亿元人民币大关。据透露,我国的金融资产总量已从10年前的占世界金融资产总量份额的1%,上升至4%至5%.

  “金融资产这一块出资人缺乏,产权关系也不太清晰,要加快解决许多初始产权界定的问题,应尽快成立金融国资委。”李曙光教授指出,二审草案所称的主要是经营性国有资产,而对于数量庞大的金融类国资、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资并不包括在内。

  刘纪鹏教授对此持有不同意见,他表示:“国务院只能有一个国资委,金融国资和产业国资在未来的发展也不可能分得开,就像今天建设银行的大股东是国家电网、宝钢、长江电力一样,产业国资和金融国资融合的趋势会越演越烈,试图把国有资产分为金融国资和产业国资是不符合未来发展方向的。”

  “我不赞成这样的简单划分。”刘纪鹏表示,他坚持主张把金融国资纳入国资法的监管范围,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对接之后,金融国资将会成为国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一部国资法里如果不含金融国资的监管,那是不能称其为国资法的。”

  本报记者 李乾韬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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