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信访局:
现将刘先生XX弃土工程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2006年初,根据上级指示精神,XX镇 政府为支持刘老涧弃土工程顺利进行,征用古城居委会朱码组XXX所承包的鱼塘18.3亩作为弃土区,并于当年5月通知其在5月底之前将塘内当年所养鱼苗全部清除,让塘弃土。XXX在接到通知后,于2006年5月底之前按镇政府要求,将塘口四周的杨树、果树基本砍完,所承包的鱼塘18.3亩塘内未育成的鱼全部清完,让出塘口。 后因刘老涧船闸所扒上来的土方洋北镇涧南村道淮地方百姓认为土方可以卖钱,阻止土方运出辖区以外,导致XXX所让出的塘口清而未用。但XXX为配合该项工程砍伐杨树304棵,清理鱼塘18.3亩的确造成一定损失,而且不知道该鱼塘在征用后到底是否垫土,造成07-08年鱼塘空置,两年无收益。经与XXX协商,就补偿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1、所砍伐的树木,杨树304棵,按上级关于砍伐杨树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到位。计人民币36480元, 2、2006年18.3亩鱼塘提前捕捞,由于处于高温季节鱼苗大部分死亡,损失严重,除按每亩700元标准给予青苗损失外,另外按每亩鱼塘再给予860元的补偿,计再补人民币28548元; 3、07-08年度由于未能放开养鱼,影响收益,政府应延长承包期2年作为07-08年度未能养鱼损失的补偿。因07-08年未养鱼也未交承包费,所以延期2年的承包费仍按原标准即每亩210元上交古城居委会。 以上协议已『范 文大全网 www.doc168.com 』经XXX签字认可,由于上级尚欠我镇30%的补偿款未到位,故对XXX等鱼塘养殖户的补偿款暂未全部兑现到位。 特此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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