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8月起执行
综合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2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条例将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此外,条例明确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退出机制,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条例指出,违反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生产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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