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虫叮咬8岁男童致死 家人诉两级政府赔30万 事件回放 去年“六一”儿童节,刚过完8岁生日的强强跟家人去南山菊花台度假。到菊花台后,强强的姑姑带着强强等几个孩子去爬山。 没一会,强强突然说了一句:“哎哟,什么东西咬了我一下,这么疼?”然后就看见他用手捂着右脸,当时谁也没在意,继续爬山。 可还没过5分钟,强强就说腿脚麻,走不动路,一屁股坐到了草地上,呈半昏迷状态。强强的爸爸李先生听说这事之后,连忙跑到山坡上背儿子下来,赶往最近的永丰乡医院。 然而赶到医院时,强强已经停止了呼吸。全家人失声痛哭——前后不过40多分钟的工夫,一个活蹦乱跳的小男孩就没了。 亚心网iyaxin.com讯(本网记者 李熙)2月26日早晨10时15分,一直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8岁男童强强(化名)在南山游玩时被毒虫叮咬致死一案,在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强强家人以“未尽到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为由”将乌鲁木齐县及甘沟乡两级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并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诉求。 强强家人索赔30万 事情发生在去年6月1日。当日家住乌市七道湾路的强强一家人前往南山菊花台度假,在爬山时,8岁的强强被什么东西叮了一下,随后出现麻痹昏迷症状,在紧急送往附近的永丰乡医院后死亡,前后历时不到一小时。 当天上午开庭审理此案时,强强的家人及乌鲁木齐县政府代表均未到场,而是委托律师进行答辩,甘沟乡的一位乡长到庭。 强强家人委托的律师刘律师宣读起诉状称,原告及其家人带孩子购票进入南山菊花台景区旅游,13时在景区内被毒虫叮咬,经抢救无效死亡,委托鉴定结论为生物中毒死亡。 原告有景区门票、医疗单证、死亡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另经调查,原告所购门票上盖有“乌鲁木齐市南山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印章,但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其实际机构为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旅游办。 刘律师代表原告认为,乌鲁木齐县及甘沟乡两级政府作为菊花台景区管理及受益机构,在履行景区管理职责的过程中,未能为游客提供符合人身安全标准的旅游环境,加之在同类地区多次出现类似中毒事件后,被告亦未能重视并加强防范,是导致原告之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也因此应对原告之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之子尚未成年即死亡,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请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30余万元。 法官宣布延期审理 在法庭上,双方围绕起诉主体是否正确、是否因景区内毒虫叮咬致死进行了激烈答辩。 对于原告所说,被告方代理律师提出了两点不同意见:一是事发地点菊花台景区的管理单位,不是原告所说的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旅游办,而是甘沟乡风景旅游管理区,这是一个独立法人,属甘沟乡前进村集体所有,因此原告不该以县和乡两级人民政府作为诉讼对象。 其次,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强强是因被景区内的毒虫叮咬致死,因为强强是过敏性肤质。 随后,原告律师向审判长提出增加诉讼对象,即甘沟乡风景旅游管理区。审判长则宣布案件延期审理。 庭审结束后,原告方的新疆志通律师事务所刘律师告诉记者,他接手这起案件已有两三个月的时间,前期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在法庭上有些状况是没想到的,接下来还要采集更多的相关证据,待下次开庭再次提交。 被告方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则对记者表示,乌鲁木齐县和甘沟乡政府不应作为被告,甘沟乡风景旅游管理区才是景区的管理部门。 记者随后联系了强强的父母,但两人均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亚心小帖士:毒虫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专家提醒市民:夏天在外出前最好把花露水抹在皮肤表面,以此预防蚊虫叮咬,而且随身要携带扑尔敏等抗过敏药物。 一旦发生毒虫叮咬,不要惊慌,让受害人保持平卧姿势,不能活动,同时立即用绳子或手绢绑紧四肢血管,减缓毒素扩散,然后把毒素吸出来,但须保证口腔无伤口,否则也会中毒,最后用清水清洗伤口,采取了简单急救措施后要立即送病人到医院治疗。 新疆两种蜘蛛毒性很强 据自治区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害生物防治科专家介绍,新疆有两种有毒的蜘蛛,一种是蜇人红斑蛛,俗称“黑寡妇”,一种是狼蛛。两种蜘蛛均有伤人的案例。一般蜘蛛身上有细小茸毛的都有毒。“黑寡妇”一般个头小于3厘米,颜色为纯黑色;狼蛛个头大,爪子长,颜色多为灰黑色。遇见任何蜘蛛都不要去触碰,大部分蜘蛛都有毒,一旦被“惹怒”,它就会分泌毒素,会伤及人的神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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