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下降”成不支持退房理由 购房者以交通不便为由要求退款 开发商表示房价下跌才是真理由 法院判决不存在欺诈 本报讯 (通讯员 崔亮 记者 王巍)购房者以城铁不经过自己家门口为由要求退房,开发商则认为房价普遍下降才是其退房主要理由。 记者今日获悉,昌平法院判决驳回了购房人李先生的退房请求。 购房者李先生诉称:他于2008年4月在昌平购买了一套住宅。当初为了推销出该套小区住宅,开发商通过多种途径向包括他在内的公众介绍周边环境,一再通过销售代表或者媒体宣称S2号城铁毗邻该小区,并强调该城铁距小区200米以内。 李先生正是考虑了交通方便,有城铁毗邻,才花高价买了该处房产。 可是此后李先生发现,S2号线根本不经过此地,更不可能靠此解决交通难题。因此,他认为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已经构成了民事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售房合同,返还首付款。 被告的开发商则认为,李先生的表述不是事实。 从起诉理由来看,主要是S2号线的规划问题,但S2号线实际上是很多人都知道的规划信息。S2号线从13号线西三旗站为起点,往北途经回龙观、沙河、南邵,然后从昌平东扩的城东站经过该小区所在位置。因此,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的虚假宣传情况。 李先生完全是因为房地产市场在2008年出现价格下滑趋势之后,提起的无理由退房,他的说法是一个退房的借口。 法院查明,虽接到通知,但李先生拒绝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去年下半年,被告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普遍处于降价销售的状态。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被告的宣传材料及在网站的宣传均是规划中的轻轨S2线,不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原告所述理由不能成立。 法官分析 因房价下跌退房难获支持 昌平法院的崔法官表示,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后,由于房价下跌而“反悔”的案件目前有上升的迹象,但这类请求很难在法律上获得支持。 具体原因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基于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当事人都要承担此后房价上升或者下跌而带来的后续“结果”。 目前,在由于房价下跌而造成的退房案件中,购房者并不直接说明房价跳水是起诉的主要原因,而是将原因转嫁给交通、户型等客观因素。 但在审理中可以发现,这些问题大多消费者在购房时已经明确知晓,而就本案来看,李先生当初的购房价是8000元/平方米,目前房价已经跌至6000元/平方米,损失显而易见。 (责任编辑:肖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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