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贸学院跆拳道协会社长因一篇日志“惹祸” “为什么我们学校有两个跆拳道团体?”身为上海外贸学院跆拳道协会的社长晓天,这个问题令他不胜其扰。去年5月,晓天在校内网发表个人日志,澄清由他负责的跆拳道社与校方于2007年7月新组建的跆拳道兴趣班之间“没有合作关系”,后者由学校体育部马老师管理。 在日志的留言中,晓天与兴趣班成员发生争辩,并怀疑马老师在开设兴趣班时“收费却不开票”,其中是否藏有猫腻。晓天的言论被马老师获悉后,认为晓天“在网上毫无依据地诬陷我,严重败坏了我的名声”。 2008年9月,马老师将晓天告上了法庭,索赔一万元。昨天下午,松江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沪上首例高校老师告在校学生的名誉侵权案,原告当庭表示不愿接受调解。 社团招新遇到“意外情况” 每年秋天,随着新生入学,高校社团也迎来了“招贤纳士”的最佳时机。2007年9月,身为上海外贸学院跆拳道社社长,晓天却在招新活动里遇到了一个“意外情况”,“很多新生对我们说,我已经报过名了,难道学校里有两个社团么?” 在外贸学院,跆拳道社成立于1995年,“我们曾经多次获得‘明星社团’的荣誉,口碑很好。”晓天对记者说。 新生们的疑问让晓天摸不着头脑。多方打听下,晓天和社友们才明了详情:原来校方新组建了一个跆拳道品势队(校队)和兴趣班,由体育部马老师全权管理,聘请上海宁宇博力跆拳道馆的教练出任品势队和兴趣班教练。 晓天向记者补充道,“有些选修马老师体育课的学生告诉我,马老师在课上为兴趣班做了宣传,推荐大家去参加,并许诺在体育成绩里加分。” “这也太不公平了!”在晓天和跆拳道社的社友们看来,这个兴趣班的出现无疑影响了跆拳道社的发展。“与以往相比,招新人数下降了三成。更让我们头疼的是学生们常常将两个组织混淆,因为都在体育馆训练,时常有兴趣班学员搞错到我们这儿来。大家为社团尽心做的宣传、表演活动都在无形中为他们(指兴趣班)做广告了。”晓天说。 之后,经过一番调查,晓天认为兴趣班在管理上“很混乱”。“我和社友们发现,报名培训的学生没有收到任何发票、收据或者上课凭证。” 据了解,如果报名加入跆拳道社,每位学生要交一次性会费10元,培训费100元每学期,付钱后会得到收据一张,而社团的经费都由社团联监管。兴趣班的培训费同样也是100元每学期,昨天的庭审中,晓天的代理律师出示了去年10月所做的一份证人调查笔录,大二女生李菲曾报名参加兴趣班,在由她签名作证的笔录中表示,“费用是直接交钱给马老师的,没有拿到过发票凭证。” 发出日志之后引发辩论 晓天告诉记者,“去年3月,因为质疑这个兴趣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同时也为了跆拳道社能够健康发展,我和社友们陆续走访学校相关部门讨说法,却未果。” 之后,晓天在自己的校内主页上发表了名为《关于我们学校的两个跆拳道团体……》的日志,说明外贸跆拳道协会(即跆拳道社)与马老师负责的兴趣班以及校队的区别,并定义了两者的关系:“鉴于最近总有同学问我关于‘学校里怎么会有两个跆拳道团体’的问题,特此回答一下,我们不是合作关系,说得直接点,属于竞争关系。” 日志发出后,有兴趣班的学员和校队成员留言评论,抨击晓天造谣生事,晓天则在讨论中质疑马老师招生的“经济账”。之后,不少跆拳道社的社员们加入论战,言谈间火药味渐浓。 “一个月后,辅导员来找我,希望我撤帖并向马老师公开道歉。”晓天告诉记者,“后来我立即删了日志,但是我并没有错,公开道歉不可能。” 被告网络言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的丈夫,也是其诉讼代理人表示,2008年5月,晓天曾在校内网、云间BBS发帖或者讨论中恶意诽谤马老师,比如“至于‘培训班’那边,我就不清楚了,也许人家的目标是称霸全国,也许是搞第三产业”,“你知道那些学员的钱去了哪里么?你看过马的账么?”……原告认为这些言论对其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并向法庭递交了20多页的网页打印版作为证据。 对此,被告认为,首先,这些证据都没有经过公证,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其次,晓天在个人日志中所述内容有事实依据,原告作为兴趣班的组建人,在上课时公开拉学生加入(法庭传唤了两名被告方证人听取证词),并且不开具发票,学生怀疑其为兴趣班做营销甚至从中牟利都是合情合理的,并没有诽谤诬陷;最后,校内网是具有隐私保护系统的个人博客型网站,晓天发表的日志仅好友可见,影响并不大,而原告的证据中有一张2008年学校为其记功的奖励证明,也说明此事根本没有对其名誉造成损害。 原告当庭表示拒绝调解 去年9月,开学两周后晓天便收到了一张法院传票,马老师以侵害名誉权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当庭以书面形式认错、道歉,并在学院网站上、院报上公开认错、道歉。同时,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各5000元。昨天下午,松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在陈述中表示,2008年5月下旬,晓天“毫无事实依据地”在校内网上发帖公开对原告进行“诬陷”,说她在负责管理校跆拳道兴趣班期间“搞第三产业、收拿回扣嫌疑”等等,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庭审中,法官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原告当庭拒绝。 收费后为何不开票? 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律师富敏荣指出,校方办跆拳道兴趣班本身是违反我国教育部门规定的,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2008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严禁学校违规补课办班收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此外,富敏荣提出疑问,“作为这个兴趣班的负责人,马老师为何收费却不开票给学生呢?” 原告辩称,兴趣班是校方让其组建并负责管理的,是否违规她并不知道,她出具了一份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体育教学部就“我校跆拳道品势队相关问题的说明”和该校与上海宁宇博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的“合作意向”,证明收费办班并非个人行为。 而就发票问题,原告解释,“不是没有发票,但都在体育教学部部长手中,领导不给我我也没办法”,并当场向法庭补交了数十张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 “这恰恰证明这个收费班至今都没有给学生发票!”富敏荣律师认为,跆拳道兴趣班收费不开票是确凿无疑的,并且据调查,“上海宁宇博力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未在工商所注册,而这个兴趣班去年9月已被校方叫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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