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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资使用情况应公布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06月02日 来源:不详 人气:
  民政部规定,弄虚作假欺骗群众者将受处分

   民政部于6月1日颁布《汶川地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办法》。

  《办法》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等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募捐活动的其他公募基金会;向以上部门和单位移交接收捐赠的其他社会组织。

  《办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接收部门和单位、灾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就各自有关救灾资金物资和管理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发布会、媒体、公开栏等有效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办法》还规定,在信息公开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欺骗群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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