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商未获贷款 以为是官员刁难持刀将其刺伤 忠县政府办副主任多处重伤,行凶者一审获刑十年 因工程进度缓慢,银行拒绝贷款,投资商艾某竟怪罪当地政府官员,持刀行凶。昨日下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沈某遇刺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艾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另赔偿伤者24万余元的医疗费等费用。 艾某认为判重了,当庭提出要上诉。 副主任办公室遇刺 被害人沈某是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还是忠县企业贷款办公室负责人兼忠县通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去年11月21日下午4时许,艾某携匕首来到沈某的办公室,二人为贷款资金拨付等事宜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艾某要求与沈在同一办公室的彭某回避。彭某离开办公室后,艾某趁沈不备,持匕首朝沈的胸部、腹部、右腋下及左手猛刺数刀。沈某被刺后呼救,闻讯赶来的同事将艾某控制。 经抢救,沈某脱离了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沈某全身多个部位重伤。 凶手是一投资商 据悉,现年45岁的艾某是重庆主城区一家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的执行董事。2007年4月,该公司在忠县忠州镇苏家村的工业园区投资建厂。 因资金不足,该汽车零部件制造公司经沈某所在单位推荐,获得一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由某银行为其贷款3000万元。忠县中小企业贷款办公室对该笔贷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去年7月,银行因艾某所在公司工程进度缓慢,遂拒绝向该公司支付贷款。艾某认为是忠县中小企业贷款办公室负责人沈某故意从中刁难,遂产生报复之念。 法院判处10年徒刑 在庭审时,艾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本案不是故意杀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同时,艾某对自己的行为也表示后悔,并向被害人表示歉意。被害人沈某的代理律师则称,结合艾某的作案动机、犯罪情节等,其行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艾某故意杀人罪名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赔偿伤者沈某医疗费等24万余元。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赵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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