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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虚假财务提供者终身不得任首席财务官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06月03日 来源:不详 人气:
  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论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任职资格》)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

  就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的任职资格,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任职资格》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比如:被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未满规定年限的。除此之外,保监会还特别明确,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论是否超过《管理规定》的禁入年限,均不得担任首席财务官。

  征求意见稿明确,首席财务官履行如下职责: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和维护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控制体系;负责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成本控制、资金调度、收益分配、经营绩效评估等;负责或者参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参与战略规划等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审核、签署对外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等。保监会要求,反馈意见应于本月15日前提交至保监会。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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