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伯也不算见义勇为 各界人士做客本报热议“推人阿伯”行为 认为其游侠之举不可效仿 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王旭阳: 如果不解决其背后的社会矛盾,跳桥事件仍会出现。 中山大学岳经纶教授: 现在需要思考的是找出更有效的解决个人利益表达的途径。 某咨询公司职员陈奇: 推人老伯颇有游侠之风,不过这样的人有热心肠但同时也可能无视法纪。 中大法学院博士生陈颀: 市民的合法权利仅限于民事手段,而不是用暴力手段损害跳桥者人身健康。 文/本报记者李栋、徐静、刘旦 假如赖伯成功地救下了跳桥者陈富超,赖伯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吗?追究了跳桥者陈富超的刑事责任,能够遏制住“跳桥秀”吗?“为什么一个很沉重的社会问题变成了‘秀’呢?” 昨日上午,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做客本报,就海珠桥跳桥事件和“推人阿伯”的行为进行座谈,并发表了不同的看法。大家关注的焦点不再局限于争论孰是孰非,而是提出该如何探索出合适的途径,来解决不断上演的“跳桥”事件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严惩跳桥者并不能解决背后的社会问题 “追究跳桥者的刑事责任,甚至送他去劳教,(跳桥)这个问题解决了吗?”来自易春秋律师事务所的王旭阳律师认为,从法律上讲,跳桥这种行为,并没有构成犯罪行为,不能将堵桥、堵车归罪于跳桥者,“你可以不去围观啊”。 王旭阳说,跳桥者大多都是利益诉求得不得满足,得不到正常途径解决时,才会去跳桥,如果不能解决其背后的社会矛盾,海珠桥跳桥的人还是会出现。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颀也反对对类似的跳桥者实行劳动教养的处罚,不仅残酷而且无效。对跳桥者给予严厉的处罚措施,并不能解决跳桥这个问题,更应该努力解决其代表的社会问题,否则执法部门做太多也是治标不治本。 某咨询公司的职员陈奇认为,跳桥是公民正常表达机制,这次事件在提倡宽容的同时,也提醒大家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在她看来,推人老伯颇有游侠之风,不过这样的人有热心肠但同时也可能无视正常的法纪,这一行为不值得鼓励人去效仿。 她说,如果没有阿伯把人推下桥,很可能这次跳桥秀也会湮没在其他的跳桥秀中,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解决在其后面的深层次的问题。这样,才能真正杜绝跳桥秀的屡屡上演。 赖伯并不是执法人员 无权上桥不应该介入 假如赖伯成功地救下了陈富超,陈富超落地时毫发无损,对赖伯的评价是否会改变呢,是否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呢? 广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刘继生说,即使陈富超无事,赖伯的行为也是不值得提倡的,也不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刘继生说,当跳桥者影响了公共利益之后,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已经介入,心理专家、谈判专家也在开展工作,在现场,只有执法人员才有权利去处置,赖伯本人不是专业的人员,其动作可能是危险性的动作,是无权上去的,是不应该介入的。 跳桥者考验民众宽容度 可提前缓解其心理压力 中山大学政务学院教授岳经纶说,跳桥者对公共利益带来影响,也在考验社会对此的宽容度。老伯的做法是典型的不宽容,跳桥者表达意见影响人们上班,老伯要为市民做点事情,把人推下去,以为是在做对市民有利的事。 在岳经纶看来,执法部门有办事程序,老伯可能认为按程序不是最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太容忍这种表达意见的方式。 岳经纶认为,现在需要思考的是怎样能设计出更有效的解决个人利益表达的途径,这需要更多社会组织的参与,他们虽然不一定能解决实际问题,但可以缓解当事人的心理压力,让他们看到希望,不用动不动就想到跳楼跳桥。 中山大学法学院博士陈颀赞成对跳桥秀者宽容,但问题是怎么宽容。广州近来十几次的跳海珠桥,对市民生活造成很大的影响。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和权利,甚至以跳桥秀这种扰乱公共秩序的极端形式,但是相关市民也有正常通行的权利。 “你有你的权利,我有我的权利,当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能说哪个权利重要。”他认为,受损市民有权提交相关证据对跳桥者提起赔偿诉讼,或者推举代表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这是受损市民的合法权利。然而市民的合法权利仅限于民事手段,而不是用暴力手段损害跳桥者人身健康。 不过,陈颀认为,根据老伯的陈述,推人老伯应属过失伤害更合理些,而不是涉嫌刑事责任,因为他看到下面有气垫,以为气垫不会让人受到严重的伤害。 (责任编辑:杨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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