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枪支爱好者在网上买了支仿“六四”式手枪后发现了枪支的“市场需求”。在短短的两年时间内,他和同伙通过网络,买了21支手枪和100多发子弹再加价倒卖。目前,这名“爱好者”正与他的同伙在市中级法院受审。
近日,市检察院公诉一处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利用网络进行交易已成为买卖枪支犯罪的重要渠道。 网上购枪20支转卖获利 今年27岁的阎荃在我市某期货公司工作,是个军事迷,尤其喜欢枪支。2006年,阎荃在网上以1.3万元向网名为“贸易”的卖家买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10多发子弹,并通过“支付宝”付账。 手枪到手后,阎荃非常兴奋,到处向朋友炫耀,他的几个朋友也都表示愿意出更高的价钱买他的枪。发现枪支的“市场需求”后,阎荃又多次以每支1万多元的价格,从“贸易”手里买了20支仿“五四”、仿“六四”手枪和100余发子弹。 检方查明,从2007年到归案一年多的时间里,阎荃多次联合同伙共出售了17支手枪和几十发子弹,每支加价2000元左右。近日,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等罪名对阎荃等14人提起公诉。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该案涉枪数量较多,虽然破案前还没有出现利用涉案枪支进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但这么多有杀伤力的枪支流向社会,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期办理的几起涉枪案件无一例外都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市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黄志坚介绍说,近日,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对近年来的涉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网络已成为买卖枪支犯罪的重要渠道。 2006年至2008年,我市检方共办理涉枪涉爆案件110件,共有193人涉案,查获各类枪支540余支,子弹万余发,炸药300余公斤,雷管900余只。在2006年之前,我市涉枪犯罪中,还从未发现从网络上购买枪支的案件。而这两年来,近三成买卖枪支案都是通过网络交易进行的。 据介绍,网络卖枪者,一般会在网上公开或以暗语发布售枪信息,买方若有需求,则通过“支付宝”等方式支付现金。卖方在收到钱后会约定地点交货,或是通过物流公司运送给买方。 电子证据难固定,打击遭遇困难 “由于收集、固定网络电子证据存在问题,缺乏统一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打击网络买卖枪支犯罪案件比较困难。”黄志坚说,他曾办过一起9人团伙涉枪案件,虽然所有被告人都供认枪支是从网络上购买的,但由于购买的证据不充分,最终只能以量刑较轻的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 黄志坚说,根据《刑法》规定,非法买卖枪支罪的量刑最高的直至死刑;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量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不过7年。 记者了解到,为打击网络买卖枪支犯罪,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出台建议,建议公安机关与网络信息管理部门、电信部门密切联系,加大网络贩枪信息监管。同时,检察院还将会同公安部门和法院加强对电子证据的分析研究,进一步提高电子证据收集意识和审查判断能力,尽快形成统一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本组撰稿: 本报通讯员崔洁肖水金雒呈瑞 本报记者朱晓露 涉枪案件多与“恶、毒、赌”犯罪交织 根据市检察院的统计,在我市近几年办理的110件涉枪涉爆案件中,涉枪团伙犯罪常与黑恶势力犯罪交织。据统计,涉枪案件中有27起案件与涉“恶、毒、赌”团伙犯罪明显相关。 市检察院检察官黄志坚介绍说,涉枪案件中涉及杀人、抢劫、伤害、暴力恐吓犯罪的并不多,不过也呈现出与“恶、毒、赌”交织的特点。他举例说,比如阎荃非法买卖枪支案中就有一个情节,阎荃曾将自己的手枪借给一个朋友,而这个朋友就是一个“小混混”,借枪就是为了与其他“小混混”火拼。 据了解,在与涉枪案件有关的暴力犯罪案件中,非法枪支成为一些流氓恶势力团伙实施犯罪的必备工具,有的犯罪分子是因放高利贷、“看场子”购买枪支,有的犯罪分子为争夺“地盘”、运送毒品而购买枪支。总的来说,这些人涉枪犯罪的同时,还常有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贩卖、持有毒品等犯罪。对此,检方建议,一方面要有效调动各种社会力量,防止不法枪支、弹药通过公共交通工具、物流快递流入我市;另一方面在办理涉恶、涉赌团伙案件时,应注重横向深挖涉枪线索,追查源头。 涉枪案件相关罪名与量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张庆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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