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有关工作人员就近期市民关心的税收热点问题作答
福田刘先生来电咨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的楼款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如何填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开发非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产品预售收入,其预计利润率统一暂定为20%;在我市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产品预售收入,其预计利润率统一暂定为3%。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填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内。 龙岗周小姐来电咨询:公司与某高级管理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补偿金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如何计算?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及深圳市统计局今年最新提供的数据,深圳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8元,因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16394元(含116394元,免税标准自2008年4月21日起执行),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为: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此余额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乘以年限数,就是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罗湖区赵先生来电咨询:深圳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已经上涨了,相应住房补贴的免税额调整为多少? 地税局陈小姐回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目前,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精神,我市企业按照月工资薪金总额13%比例发放给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内员工的住房补贴,不超过2328元/每月的(从2008年4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扣除上限额标准按此执行。),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项目应在工资表中有列示,据实扣除。 对已按照规定实施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的国内员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扣除住房费用时,既可以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上缴到市社保部门专储的住房公积金,也可选择按以上规定计算的住房补贴扣除。但两种方法只能选择一种。 以上的条件须同时符合,如该员工的依照规定实际发放的住房补贴低于以上上限的,仍按实际发放的住房补贴扣除;如超出以上标准的,超出部分不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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