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财政部日前颁发《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
颜晓岩 本报讯 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其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规定是财政部5月29日紧急颁发《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之一。为了保障汶川地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经商中央纪委、监察部、审计署同意,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首先,明确受约束的范畴。即在汶川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要按《通知》的要求执行。 《通知》所称政府部门获得的捐赠资金,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获得的各类捐赠资金,以及以中国政府部门名义获得的国外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捐赠的资金。 其次,明确采购活动的相关要求。一是在汶川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的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一个或多个供应商直接购买;二是各采购单位在实施上述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和恢复重建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和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采购活动;三是采购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采购活动,并落实采购人员工作岗位责任制。采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认真做好采购工作。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应当由两名以上采购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及供应商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第三,要求采购要保质保量,否则将从严追究责任。《通知》提出,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的问题,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第四,明确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通知》要求,各采购单位应当加强救灾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特别是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或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办法规定的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救灾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及采购人员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救灾采购举报登记处理制度,依法开展有关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当事人作出答复。发现采购单位或采购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最后,《通知》重申除紧急采购项目外,所发生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行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此外,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用所获捐赠资金采购救灾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参照《通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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