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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工作1年讨百万加班费 劳资纠纷现过度维权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6月04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人气:
  工作不到2年,加班费却要100多万元?近日,记者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了解到,以往作为弱势群体出现的劳动者,如今有的却涉嫌恶意诉讼或“过度维权”,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耐人寻味。

  过度维权伤了谁

  据锡山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郑玄介绍,仅今年以来,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向企业提出高额赔偿的案件已经6起,其中不少是企业白领,他们一旦离开企业,就以索要加班费和补偿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少则几十万元,动辄上百万元,而他们原来在企业的年薪也不过几万元。

  在锡山区一家颇具规模的私企从事销售的陈某到这家企业工作不到2年,年薪10万元左右。在离职时他向企业提出了超过100万元的加班费和补偿金。理由是根据劳动法规定,平时、休息日、法定假日加班分别可以获得1.5倍至3倍的加班工资。因为陈某的销售岗位特殊,按公司规定,只需上班时打卡,下班无须打卡。因此,陈某说自己经常加班到晚上10时多,休息日、法定假日也不例外。于是,算下来就有了上百万元的巨额加班费。

  由于企业主管理上的疏漏,往往提不出任何书面证据反驳,又因双方的诉求差距太大,基本上难以通过调解处理,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的消耗。

  在另一起案件中,当在企业从事行政人事工作的马小姐以单位没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双倍支付工资8万多元时,企业领导都傻了,“不可能啊!我们单位的所有员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全由马小姐操办,为什么偏偏漏了她自己?”在惊愕之余,企业既无奈又愤怒。

  当双方对簿法庭时,马小姐对劳动法相关条文显得非常熟识,搬出了每一条对她有利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更令人感到不解的是,她坚持不同意法院主持下的调解,要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一分不少赔给我!”

  在诉讼过程中,企业通过了解该员工以前的工作背景,发现马小姐与以前的工作单位每次都以打“类似官司”收场。

  今年40多岁的刘某是锡山法院的“老面孔”,去年他曾在法院起诉过。刘某自称有技术,到锡山一家铸造企业担任工程师,提出12万元的年薪,却主动要求不签劳动合同,并把工资基数定为5000元。干了没几个月,企业发现刘某根本没有他所说的“技术水准”,让他走人,刘某便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和加班费10多万元。

  刘某虽然未获全额补偿,但仍拿到了几万元。可不久前,他又故伎重演,在另一家不知情的企业上演“同一幕”闹剧。两家被“忽悠”的企业对刘某这样的“职业诉讼者”只能自认倒霉。

  郑玄说,类似案件的发生,为企业在当前金融危机期间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敲响了“警钟”。

  加班类纠纷激增

  由于纺织、机械行业及一些企业的营销岗位普遍存在加班加点用工不规范的情况,行业“惯例”导致的加班类劳动争议增多,而且涉案劳动者群体众多,审理难度大的问题突出,已经成为民事案件审理的难点。无锡市锡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任笑均分析说。

  由于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法定的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大部分工业企业都超过了这个工时标准,记者了解到,尤其是在电子、纺织等行业,职工被要求加班是普遍现象。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在企业一方。一些企业图“省事”,往往在合同中把加班工资包含在已付工资中,导致了一些争议的发生。一些企业还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作为逃避“加班工资”的“法宝”,但这些“行业潜规则”,在诉讼中往往经不起法律的“推敲”。

  任笑均说,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激增,一方面劳动合同法更倾向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如用人单位应支付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按照相关规定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年满1年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于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任笑均建议,在当前金融危机的情形下,司法处理劳动争议也应当兼顾劳动者和单位双方的合法利益。单位如果不建立健全的工资、考勤制度,一旦涉入劳动争议的诉讼中将非常被动。当用人单位和员工对于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各执一词时,根据举证规则,用人单位应负举证责任。如果单位提供不出经过员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清单,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导致的败诉案例足以提醒企业对熟悉劳动法的必要性有清醒的认识。(本报记者丁国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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