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撬提款机涉嫌盗窃35万 被控盗窃被告人认可指控罪名 本报讯(记者王巍) 用刀撬ATM机准备盗窃其中的现金,在尚未得手时便被抓获。今天上午,20岁的高志启因涉嫌盗窃罪在昌平法院接受审理。 据指控,2009年4月6日,20岁的高志启在昌平区中国建设银行东关储蓄所门前南侧取款亭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多功能小刀撬亭内的自动取款机,欲盗窃取款机内的现金。 经查,提款机内有人民币35万余元,后高志启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高志启提起公诉。 上午10点,高志启被带进法庭,对于被控盗窃的罪名和事实,他均表示认可。 据高志启自己讲,案发时他只是走到ATM机前随便用小刀撬了几下,没撬动的时候,警察就赶到了。 案情分析 以提款机内金额为量刑标准 针对这种撬砸提款机的案件,政法大学裴广川教授认为,定罪量刑还是应该以提款机内的钱款数额为准,但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盗窃未遂。 如果以毁坏提款机的价值追究被告人责任,那么罪名就不是盗窃,而应是毁坏公私财物。 裴广川教授还表示,被告人主观目的就是盗窃提款机内的现金,在很多盗窃行为中,作案人都是针对一特定目标下手而并不知晓该目标的具体价值。因此,应该以提款机内的金额作为量刑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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