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上海频道6月10日电(杨克元包蹇)九旬住院病人姚老伯没有向院方请假,擅自离院。半月后,却发现已溺死在偏僻河道之中。其家属认为医院有责,告上法庭索赔9.12万元。昨天,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在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的前提下,作出闵行一镇级医院赔偿死者家属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6万元的一审判决。
病人离院溺死 年已九旬的姚老伯因病于今年1月4日入住闵行区一镇级医院,医生给出二级护理的医嘱。1月23日晚6时15分时,姚老伯的家属在入院探望之后离开了病房回到家中。不料竟发生了意外。姚老伯在未通知医院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医院外出,后来一直未归。次日早晨,当姚老伯家属前往医院看望时,却发现病人已不在病房内。奇异的失踪,姚老伯家属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直至2月14日,其家属才接到警方通知,方知姚老伯已溺死在吴泾中学北面的一条河里。姚老伯的妻子儿女认为医院存在管理上的问题,提出要求赔偿各类损失9.12万元的诉请。 未曾请假违规 医院辩称,姚老伯是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月23日晚上,他是同家属一起离开医院的,然后死在河道里。目前,姚老伯如何死去,医院并不清楚,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为支持院方的抗辩理由,医院向法庭提供了患者住院病历资料,旨在证明患者在住院期间,意志清醒,有自理能力。同时医院对患者的护理和治疗是符合规定的。材料中有一份住院告知书规定,内含要求患者在住院期间要离开医院的,必须向医院请假,得到医院许可后方可离院等内容。 死者承担主责 法院认为,姚老伯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其理应遵守相关住院规定。因本次事故是在其擅自离开医院的情况下造成的,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理应在病人住院期间对病人进行及时的治疗及看护,并应在发现病人无正当理由下落不明时及时与其家属联系,防止意外发生。然其在病人失踪一晚的期间内未予及时发现,故亦存在一定的过失,为此应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家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现姚老伯家属要求赔偿费用的项目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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