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ss='yoo' id="doyoue168" zzz="1" >X乡镇推动合同司法见证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开展,农村经济发展迅速。农民在享受着发展成果的同时,越来越重视通过签订合同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随之而来引发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增多,是造成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以址山镇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06年期间,址山镇共发生合同纠纷36宗,合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10宗,尤其是禾南村委会白米田村与土地承包者杨国培之间的合同纠纷,因为当年签订的合同不规范,有些条款显失公平,承包者以此为籍口拒交承包款,村民民情激愤,三百多人联名上访,要求中止原来合同,一些村民甚至四次封堵进入农场的道路,合同纠纷官司一直打到现在仍未结束,直接影响了当地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 造成合同纠纷的根源主要是一些村干部自以为是,法律知识缺乏,责任感不强,危机感不足,对合同的办理马虎了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的格式不规范,没有注明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不具体,权利和义务不明确,当发生问题时,难以追究责任;二是忽略了合同内容细节,如没有写明租赁土地或厂房的用途,容易造成日后因环保等原因而引发纠纷;三是签订合同的手续不齐全,如签订合同前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研究,未得到2/3村民代表签名同意;四是合同的一些条款与有关法律相冲突,如在一些厂房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定为三十年甚至更长,违背了《合同法》中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五是一次收取多年的租金,日后因村没有兑现应履行的义务而导致合同双方反目成仇。 大部分村民的法律知识都非常贫乏,法制观念也相当淡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村民比较少。同时,由于农村的收入来源具有狭窄性和不稳定性,经济复原能力比较弱,一旦利益遭遇到不法侵害而又得不到赔偿时,村民就会感到走投无路,很容易做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针对这种情况,址山镇政府于2007年强势推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制度。其实,早于前几年,址山镇就开始试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做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明显。去年,镇委、镇政府在认真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仔细分析推进村级合同司法见证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重新制订了有关措施,加强宣传教育,落实相关责任,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做法越来越得到广大村民群众的认可,合同纠纷明显减少,村干部和村民的关系更加和谐,大大地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去年年初,址山镇政府修订了《关于统一审核、见证各村(居)委会合同的通知》,并将文件下发到各村委会,要求村级合同全面实行司法见证,村委会主任和镇法律服务所具体负责组织落实,镇纪委、农办、经管站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负责检查督促。 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址山镇将强势推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作为一项维护村民合法权益、预防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民心工程来抓,镇的主要领导多次在大会上强调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以东溪村委会水边村和昆阳村委会大巷村为例,剖析这两条村的财会人员之所以能够挪用公款主要是因为镇、村委会缺乏对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的监管,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既可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镇和村委会及时了解村民小组的集体收入情况,督促村干部及时入帐和公榜,还村民一个明白,干部一个清白。 为配合推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工作的开展,址山镇还举办了两期普法培训班,邀请市司法局的法律专家为村民代表和村干部上法制课,结合农村的实际,讲解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内容,增强村民的法制意识,并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实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好处,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服务方面,址山镇法律服务所改变了以往“等上门”的做法,主动与村干部联系,及时掌握村的经济活动情况,直接将法律法规咨询和司法见证服务送到村民小组、送到村民群众手中。对每一份需要见证的合同,镇法律服务所的同志都以对村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核实,具体做到“三个查明”:一是查明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条款;二是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要否真实、明确,有没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三是查明合同文字是否准确,有没有出现歧义、含义模糊的字眼。凡发现问题的,镇法律服务所的同志都会诚恳地提出意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当确认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后,才加盖法律服务所的意见。考虑到村民的实际困难,为了更好地开展村级合同司法见证活动,目前镇法律服务所按照市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仅向合同的承包方收取少许的见证费用,对村民则是全免费的。完成合同的司法见证后,镇法律服务所的同志还经常过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出现有分岐的意见时,及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解释工作,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经过多方的努力,村民已逐渐认可合同司法见证的做法,址山镇的村级合同司法见证制度基本建立。去年下半年,址山镇法律服务所进行的各类合同见证共46宗,其中发生合同纠纷5宗,群体性事件1宗,与2006年相比,分别下降了55%和67%,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此外,由于加强了对村集体资产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止了村干部挪用公款的行为,村民与村干部的磨擦明显减少,干群关系更加和谐。村级合同司法见证在保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让村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懂法的必要性,激发起村民学法的热情。据镇法律服务所的同志反映,自全面实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做法以来,不少村民打电话或上门咨询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情况,越来越多的村民懂得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将有助于减少违法的行为,在整个社会上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址山镇推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村民小农意识严重,对合同司法见证的做法仍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自己还没开始获利,镇法律服务所在纸条上写个名字就要收取费用,很不划算。更有甚者,认为这是镇政府和镇法律服务所巧立名目,变相收取利益的手段。二是受小集体利益的驱动,仍有个别村委会未能真正执行镇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规定,对村干部拿来的合同只加盖村委会的见证意见,直接收取合同者的见证费用,而不参与司法见证。一些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也过于信任村委会的作用,不愿到镇法律服务所参与司法见证。三是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纵观去年下半年所进行司法见证的合同,可以发现其中发生纠纷的合同仍然不少。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至少也反映了镇法律服务所在合同内容把关时仍有疏失,留下漏洞。 出现以上的问题,说明址山镇在推进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过程中,宣传、教育、制度、学习等方面的工作仍存在不足,需要继续努力。为更好地推行村级合同司法见证制度建设,加强农村社会稳定,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加强宣传教育,让村干部和广大的村民群众真正明白合同司法见证的意义和作用,自觉参与合同司法见证,共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二是加强对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监督检查,收集私自为村级合同作见证而又引发合同纠纷的案例,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案件要公开进行剖析,进一步提高干部群众对村级合同司法见证的深刻认识。三是严格规范村级合同管理,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运作程序、统一合同文本和统一司法见证。村级资产出租、资源发包必须由村民代表共同议定底价,然后张榜公示,确认村民无异议,再以公开招标形式向社会出租、发包。拟定相对统一的格式文本并印制散发到村,避免合同内容不规范而引发履约纠份。逐村核实集体闲置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和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对口头合同、不规范合同和无效合同,一律作出废止处理,重新签订经济合同。四是不断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积极推进便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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