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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08月11日 来源:不详 人气:
class='yoo' id="doyoue168" zzz="1"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我们党的执政理念的一次重要升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对于人民法院来讲,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为民思想的形成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南。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切实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首先,科学发展观是推动法院工作的内在要求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一个全面进步的社会必然是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文明化的社会、法治化的社会。法治化是现代化的一项必要条件和重要内容,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现代化的重要指标。具体到我国来讲,有一些地区片面理解现代化和科学发展,只图“快”而追求经济发展速度,把GDP当成衡量一个地区现代化进程的惟一指标,却没有注重“好”而忽视了包括生态、环境、和谐、民生以及法治等一系列的发展。特别是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往往处于事实上不被重视的状态。就人民法院来讲,作为担当推进法治化进程重任的国家机关,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生活中,也往往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
科学发展观把经济发展的落脚点放在了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上,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开了束缚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绳索”。建设法治国家的终极目标,是人的权利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与我国宪法中保护人权的内涵是相同的。同时,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恰恰是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可以说,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必定是法治社会,必定是法律得到极大尊重,司法权威高耸的社会。而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通过法律自身特有的功能和方式,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财产交易安全,维系正常的家庭关系,规范公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基本行为。同时,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侵权者给予惩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监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贪污腐败者给予法律制裁。因此,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法院工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是推动法院工作的内在要求。
其次,人民法院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
现代司法理念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具备的适应法治时代要求的价值观念,是符合科学发展观民主法治要求的新型价值观。为此,人民法院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就目前来讲,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司法中立。司法中立是指法院和法官对各种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以中立的身份和地位,依据公正、科学的司法程序居中加以解决。二是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内部独立、精神独立三个方面。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的独立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包括不同法院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官之间的独立;精神独立是指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当然,司法独立不是绝对的,要受司法职业道德、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制约。三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社会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但不容否定的一个问题是,由于种种原因,现代司法理念尚未被社会大众普遍接受。之所以产生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因为现代司法理念的传播和实践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人甚至包括一些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认识并不深刻,还有一些模糊和错误的理解。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把现代司法理念放在科学发展观这个大的范畴内去认识和理解,特别是没有摆正科学发展观在现代司法理念中的指导地位。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是以人为本,具体说来就是要以公民的权利为本,要充分保障人权。对以人为本的高度关注,最终要落实到对公民权利的关注上,落实到法律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上。而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我们摈弃“法院只是国家暴力机器,只重视打击和惩罚功能,忽视服务和维权功能”的片面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应排除外界非法干扰,以中立、独立、公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职责,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自由与人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意识。正是基于两者有着相同的理论基础和终极目的,所以说,现代司法理念是科学发展观在法院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惟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才能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地为社会的全面进步服务。
第三,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必须完成好保障经济发展和司法为民的双重任务
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为此,人民法院的现代司法理念,必须把保障经济发展放在第一要务的位置。必须要全面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破除单纯办案观念,提高法院工作保障经济发展的自觉性。一是要围绕中心和大局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保障和服务经济发展“第一要务”意识,找准审判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是要围绕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刑事审判。认真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同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减少社会对立面,确保社会稳定。三是要围绕推进县域经济建设抓好民商事审判。一方面,重点抓好合同纠纷类案件的审理,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重点抓好涉“三农”案件审理,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四是要围绕优化政务环境抓好行政审判。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在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发挥行政监督职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完善行政导诉和解机制,减少行政纠纷。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因此,司法为民便成为而且必须成为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在法官中根植司法为民的思想,就好比是铸造开启司法理念现代化大门的金钥匙。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就要求法官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要求,牢牢把握为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这个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亲民、护民的目的出发,继承和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对不合时宜的习惯做法和制度予以修改,从而开创人民司法工作的新局面。只有认真落实和体现司法为民思想,使人民群众逐步认识到法院真正代表着公平与正义,法院才能在人民群众中享有崇高的威望,才能在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突出和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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