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领域中的不和谐因素 造成社会不和谐或者冲突的因素是众多而复杂的。就法治领域而言,首先,目前社会公众特别是公务人员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仍然比较淡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公权力因素。从当今引发社会冲突的原因看,多数都是由于对政府和其他公权力的约束机制尚不健全,政府和司法机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作为造成的。公权力行使不当是导致社会冲突频发,官民情绪对立的主要原因。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在处理社会矛盾中不当行使裁决权引发的新争议也在不断增加,无形中加剧了社会冲突。 面对大量的社会冲突,能否建立起有效的民间和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也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的民间与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健全,缺乏权威畅通的冲突解决渠道。地方政府在处理各类冲突时,习惯于将矛盾上交中央,给上级政府造成压力。加之公众青天意识浓厚,对信访等非法律申诉方式过度迷信,造成本来就不很畅通的纠纷解决渠道越发不畅通。 另外,司法缺乏独立性,难以发挥最终解决纠纷的关键作用。当今社会众多矛盾都汇集到司法机关,但是,作为最终裁判者的法院并不能有效处理所有纠纷,不得不将大量的争议推出法院,最终演化成社会矛盾。 影响和谐的社会矛盾冲突的总量在增加,而这些矛盾又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不平衡造成的。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还是城乡发展不平衡,都与长期以来施行的一些法律政策有关,惟有逐渐修改完善法律,改变不合理的政策,才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不和谐的因素。 二、解决不和谐问题与预防社会问题的法治途径 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的和谐程度既与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也与法治的健全与发展同步。预防和减少社会冲突,实现全面和谐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具体而言,首先要实现立法与决策的民主化,切实反映民意,顺应民心。立法公开透明与公众参与尤其重要,重点要解决立法中的部门利益与行业利益问题,将起草权交给更为中立和公正的人大与社会民众。加紧修改制定新的历史条件下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注重法律的人性化,从根本上消除歧视与不平等,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制度基础。 其次要严格执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仅有制定良好的法律是不够的,如果法律不能有效实施,就难以发挥定分止争、监督政府、保障权利的作用。所以,严格实施法律,防止人为因素影响执法与法律实施的效果十分必要。应当重点规范政府公权力,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健全执法程序,减少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官民冲突。 再次,必须尽快健全民间和行政的纠纷解决机制,消解各类矛盾,疏通现有纠纷解决渠道,减轻信访压力,减少越级行政干预,将冲突化解于地方。要适度发挥政策与非法律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逐步过渡到完全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同时要重点解决司法独立与公正问题,树立司法权威,使之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 最后,还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普及与法律教育制度,重点做好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上级与下级的均衡普法,鼓励公务人员通过实践掌握与运用法律。提高公众的素质,减少和抑制纠纷,鼓励公众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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