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昨日公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财政部授予主管部门审批权。
办法明确,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采取授权管理模式。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主管部门在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的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事业资产处置收入上缴中央财政。(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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