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针对索道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财政部通知明确,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上述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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