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登录中心 | | 网络导航
logo 来海南旅游咨询 海南旅游 预订海南酒店 自驾租车 海南高尔夫 问路订房就请拔打海南旅游百事通  全天24小时为您守候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导航页为首页
内容页为首页
当前位置:南国风 >> 理财相关 >> 财经新闻 >> 浏览文章

两部门明确房产税等有关问题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12月31日 来源:不详 人气:
  ⊙本报记者 吴婷

  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该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通知明确,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通知指出,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通知称,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email:lifat@yeah.net| QQ:_3000_99**61 T先生
  服务指南 | 著作权与商标声明 | 法律声明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南国风网站的版权信息:保留所有权力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琼ICP备150018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