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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房款入住时酒店加价488元遭投诉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2月02日 来源:不详 人气:
  春节黄金周过去了,我省工商12315今日通过本报,特别曝光了节日期间接到并处理的典型投诉案例,并给予点评,让广大消费者今后遇到此类情况时,作为参考。
  
   案例一:交了房款入住时酒店突然加价488元
  
   【案情】1月28日张先生反映,到海南旅游前已经与北海国际旅行社签订住房条款并交了房款600元,现在到了旅行社指定的酒店兴隆银河旅馆后,商家要求张先生再交488元才能入住,该先生认为酒店的要求不合理,请求工商部门现场处理。
  
   【调解结果】经兴隆工商所、旅游部门、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到场处理,旅行社已同意先安排客人入住。
  
   【评析】:《消费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2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旅行社与消费者已经签订合同并缴纳费用,旅行社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消费者入住。工商所依据相关法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二:买了模糊手机却退不了货
  
   【案情】1月26日林先生反映两天前在某电器商城购买的手机出现屏幕看不清的质量问题,要求换货遭拒,请工商部门帮助处理。
  
   【调解结果】经辖区工商所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为林先生更换新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2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本案中,工商人员依据相关法规,要求商家为林先生更换一部手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问题领带带出窝火投诉
  
   【案情】1月28日陈先生在三亚市步行街一专卖店购买一条领带,发现有质量问题,要求退换遭拒,气愤之下,他向工商部门投诉,请工商315帮助处理。
  
   【调解结果】经调解,商家为陈先生更换一条新领带,消费者表示满意。
  
   【评析】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本案中,陈先生所购的领带有质量缺陷,有权提出换货的要求。工商人员依据相关法规,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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