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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首例“量刑辩论”案开审 控辩双方当庭激辩“判几年”
昨天(5月12日)上午9时30分,昆明市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周笑非职务侵占一案。庭审中,该案首次新增了控辩双方“量刑辩论”的审判环节,控辩双方把各自对量刑的看法毫无保留地“摆在桌面上”,令人耳目一新,成为我省法院将刑事被告人量刑纳入庭审过程的改革之举。
今年40岁的周笑非,原是昆明亚坚物资有限公司仓库看守员,曾因吸食毒品被劳教过3年,出狱后又复吸,平时打工所挣工资全部用于吸毒。
去年6月至10月,周笑非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多次将仓库内的物资带出仓库,以每公斤3元到3.5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22000元。
昨天,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针对被告人周笑非如何量刑、量刑具体幅度等,控辩双方当庭展开了激烈的“量刑辩论”。量刑之争,成为该案庭审控辩中公诉方和辩护律师“针尖对麦芒”的焦点。法庭在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笑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介绍,以往案件的“定罪量刑”,基本上都是法官关起门来进行讨论。在该案开庭审理前,公诉机关便向法院送达了量刑建议书,并由法院交送到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手中。同时,被告方辩护人也向法院送达了量刑请求书,提出了自己对量刑的请求意见。
据悉,该案是我省法院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探索量刑程序公开化的首例案件,标志着我省采用“量刑公开化”方式审理刑事案件的开始。(记者 夏体雷)
庭审实录
“量刑辩论”成庭审亮点
官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杨卫华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
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但事实上本案的庭审,因为首次引入“刑事案件量刑辩论”新机制,而吸引了众多媒体的高度关注。
庭审中,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而本案庭审的亮点,出现在法官宣布“进入量刑辩论阶段”之后。
公诉人现场提出刑期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周笑非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是不争的事实。由于被告人涉嫌犯罪后,有逃匿的举动,而且还有吸食毒品的劣迹,曾被劳教过3年,犯罪的根本是因毒品而起。虽然案发后有悔改表现,综合各种表现,建议法院在2到4年间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公诉人发表的量刑建议书,有理有据,似乎是无可辩驳,但辩护律师并不这么认为。
法庭指定担任本案被告人周笑非的辩护人,是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的赵文良律师。他认为,本着社会对吸食毒品人员的关爱,从人性方面考虑,再加上其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从轻发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建议法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以下。
一审判决3年有期徒刑
针对如何量刑、量刑的具体幅度,控辩双方开始展开辩论,激烈程度着实令人耳目一新。
10时20分,法庭宣布休庭10分钟,等合议庭进行再次合议后,综合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10时30分,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官渡区法院副院长杨卫华,当庭宣读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公诉方2到4年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合情,具有较高的采信度,法庭予以采信……综合各方面的量刑建议,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笑非,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记者 夏体雷)
花 絮
众多媒体高度关注
昨天一大早,各家媒体记者陆续赶到官渡区法院。离开庭还有半个小时,10多家电视、报纸、网络的记者,就蜂拥走进二楼法庭,特别是电视台的摄像和报社的摄影记者,更是争先恐后地抢占最佳位置。
开庭前几分钟,检察官、法官和被辩护律师,成为记者们追逐采访的对象。这次案件的审理,法院方面一改昔日谨慎做法,对这次参加庭审采访的记者特别“关照”,于是,摄像机、照相机、采访本、录音笔等等“武器”,全部派上了用场。
被告人听宣判表情自然
“你有权对自己的量刑当庭发表意见,就是说,你对自己该不该被判刑,判刑几年有发言权。”
“进入量刑辩论阶段”后,审判长杨卫华对被告人周笑非说这句话时,严肃中透露出亲切的口吻。
此时的周笑非,也许是从没见过这么多记者参与庭审的缘故,说话也结巴起来。“我对自己所犯下的罪没有什么说的,至于在量刑上,看在我有悔罪表现的情况,希望能够从轻处罚,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回答法官的提问时,他低声地说。
当听到自己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记者注意到,他一脸自然。(记者 夏体雷)
专 访
控辩审三方都说“好”
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控辩双方把各自对量刑的看法毫无保留地“摆在桌面上”,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主张,做到了“兼听则明”。那么,在庭审中引入量刑辩论,身处不同立场的辩护律师、公诉方会有着怎样不同的想法呢?法官又是如何看待这一新生事物的呢?
庭审结束后,记者找到了辩护律师、公诉方和法官进行采访。从他们的口中,他们给出的综合评价很是一致——“好”,因为它“不仅可以很好地解决群众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原因这个问题,还可以使群众清楚地知道法院作出量刑判决的缘由”。
可行 庭审更加科学化
高云龙(官渡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控辩双方在法庭可以充分表达对于量刑的建议或者意见并相互辩论,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主张,做到“兼听则明”,同时摸清控辩双方的量刑底线,为自主裁量提供较为充分的参考意见,也使法官在综合各方意见时有了更多选择量刑的尺度,这样就减少了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个人及案外因素对于量刑的影响,确保真正实现量刑的公开、公平、公正,更加科学化。
高云龙说,实施量刑辩论制度后,相较于以前的“只注重定罪,不注重量刑”的工作方式来说,对检察官工作的确是提出了更高要求。
可防 量刑环节的腐败
杨卫华(官渡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量刑辩论纳入庭审,“不仅可以很好地解决百姓不能理解法院的判决原因这个问题,还可以使百姓清楚地知道法院作出量刑判决的缘由”。
“量刑辩论机制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可以防止量刑环节的腐败。”杨卫华说,在量刑辩论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对于量刑的建议和意见,法官在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裁判并在法律文书中体现量刑辩论的内容,强化量刑的客观性与合理性,达到了控、辩、审的三方平衡,确保了没有任何权力独断专行,有效地强化了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衡。
可保 法官决策合理性
赵文良(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以来,量刑的主要工作在庭下,由合议庭成员对量刑表明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有分歧,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种量刑程序缺乏公开性,庭审往往不会专门围绕量刑的情节和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法官在判决书中也常忽略对量刑理由的说明。量刑答辩最大限度确保法官量刑决策的合理性。
量刑辩论纳入庭审,最大程度地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给法官量刑决策合理性作出了量刑参考。(记者 夏体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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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公开化
量刑程序公开化主要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审判长引导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影响量刑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质证,使法庭全面掌握相关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可以对量刑提出建议,细化量刑幅度,被告人及辩护人针对量刑建议作出相应答辩,双方对量刑情况展开的辩论供合议庭量刑时参考。法院针对量刑公开化的探索,正是为了弥补现行法律没有单独量刑程序的缺陷。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