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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申请发改委公布电话月租费成本监审报告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5月14日 来源:法制日报 人气:

  手机月租费被指违法

  河北一律师申请发改委公布月租费成本监审报告

  申请书指出,移动电话业初创之时,原国家主管部门用“政府定价”的方式给移动电话业以政策倾斜,移动电话运营商与用户之间虽然不存在租赁法律关系,移动电话月租费虽然不符合价格法中所规定的服务价格,收取用户月租费虽然与公司法相背离,但十几年来用户为了国家电信事业的发展,广大消费者还是认可或者说接受了移动电话月租费。

  本报记者马竞 曹天健

  韩甫政,河北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2008年,他因请求消费者协会向国家发改委和原信息产业部提出取消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月租费的价格听证申请而受到广泛关注。

  5月13日,韩律师还翘首期盼着一个回音:11天前,他向国家发改委递交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国家发改委公开对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监审报告及成本监审间隔时限。

  韩律师选择这一时间提出申请自有其考虑。

  “到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实施整整一年,我希望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一周年之际,有关部门对此给出答复,还公众以知情权。上周国家发改委政策法规司一位官员表示已收到该申请,正按相关程序处理。”今天下午,韩甫政告诉本报记者。

  成本监审报告与间隔时限未公开过

  韩甫政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出,2003年6月1日施行至2006年3月1日废止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和2006年3月1日施行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确定,并对外公布。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监审报告应属于国家发改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该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然而自2003年6月1日《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实施至今,从未公开过。

  韩甫政认为,移动电话月租费依法属于国家发改委予以成本监审的范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但是,国家发改委一直未公开过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监审间隔时限。

  运营商与用户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

  韩甫政在其申请书中提出,移动电话月租费及收费标准实施至今已近15年。1994年我国移动电话用户数量仅仅有157万,而截至2009年2月底,据统计这个数字已达6.59亿户以上,移动电话用户是1994年的420倍。从成本核算的角度出发,移动电话月租费的运行成本应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申请书指出,移动电话业初创之时,原国家主管部门用“政府定价”的方式给移动电话业以政策倾斜,移动电话运营商与用户之间虽然不存在租赁法律关系,移动电话月租费虽然不符合价格法中所规定的服务价格,收取用户月租费虽然与公司法相背离,但十几年来用户为了国家电信事业的发展,广大消费者还是认可或者说接受了移动电话月租费。

  然而,今天的移动电话运营商已变成了国内屈指可数的“亿万富翁”。2008年,中国移动其全年净利润高达1128亿元,其中月租费收入180.96亿元,即使取消月租费,中国移动2008年也有高达947.04亿元的净利润入账,且中国移动2006、2007和2008三年间,其净利润以每年平均28.27%的比例递增。中国联通2008年全年净利润为339.1亿元,即使取消月租费54.4亿元(因中国联通年报中没有月租费收入一项,所以参照中国移动的比率计算),中国联通2008年也有高达284.7亿元的净利润入账。现主宰中国移动电话业的两大运营商在如此高额净利润的情况下,还用政府定价的方式来硬掏用户腰包的钱去倾斜中国移动电话业,这种作法显然早已背离了扶持电信业发展的政策初衷,更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价格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相冲突,有“劫贫济富”之嫌。

  韩甫政向记者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移动电话月租费涉及6.59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属于社会公众应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情,现在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到底有没有?如果有,有多少?间隔多长时间该对移动电话月租费成本监审一次?坚持月租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所有这些都是公众想知悉而政府部门也应该公开的信息,因而,国家发改委应依法向社会公开移动电话月租费的成本监审报告及成本监审间隔时限。

  本报石家庄5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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