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休学后到人武部进行报名,每年的国庆后开始,地点:户口所在地人武部
一、征集对象、范围和报名办法
1、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学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19岁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为适应部队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2、报名办法。应征青年持户口本(兵役证或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本人两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于10月中旬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武部报名应征,参加乡(镇)初检初审。
二、政治、体格条件
1、应征公民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参加过各种非法组织,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2、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征兵工作“六不征集”:(1)应征青年在家表现不好,有前科的外出打工经商青年不征集。(2)应征青年单独外出打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实表现材料不全,有疑点一时难以查清的不征集。(3)应征青年无固定居住点和职业的不征集。(4)应征青年转非农户口不满一年的不按非农户口征集。(5)应征青年政审手续不全,现实表现材料不全的不征集。(6)应征青年迁入城镇户口不满二年的不征集。
三、优抚安置政策
1、优抚政策: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农业户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非农户籍义务兵,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10%~15%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其退伍后复工、复职,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而在法定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还可享受由其原所在单位按本人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发给的优待金。
2、安置政策:根据《**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市府发[2004]38号)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城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由征集地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对市、县(市、区)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1)对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和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采取计划安置的办法并鼓励自谋职业;(2)对其他退役士官和退伍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回答者: 求知若渴的很 - 举人 四级 4-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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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冬季征兵有关政策规定
一、征集对象、范围和报名办法
1、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学的全日制
高等院校学生,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19岁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为适应部队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2、报名办法。应征青年持户口本(兵役证或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本人两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于10月中旬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武部报名应征,参加乡(镇)初检初审。
二、政治、体格条件
1、应征公民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参加过各种非法组织,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2、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征兵工作“六不征集”:(1)应征青年在家表现不好,有前科的外出打工经商青年不征集。(2)应征青年单独外出打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实表现材料不全,有疑点一时难以查清的不征集。(3)应征青年无固定居住点和职业的不征集。(4)应征青年转非农户口不满一年的不按非农户口征集。(5)应征青年政审手续不全,现实表现材料不全的不征集。(6)应征青年迁入城镇户口不满二年的不征集。
三、优抚安置政策
1、优抚政策: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农业户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非农户籍义务兵,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10%~15%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其退伍后复工、复职,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而在法定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还可享受由其原所在单位按本人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发给的优待金。
2、安置政策:根据《**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市府发[2004]38号)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城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由征集地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对市、县(市、区)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1)对三级以上转业士官和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采取计划安置的办法并鼓励自谋职业;(2)对其他退役士官和退伍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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