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浴室里工作的女按摩师离奇猝死,她与浴室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直接关系到赔偿问题。死者家属和浴室方围绕这一关键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对这起案件作出改判,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女按摩师是否浴室正式职工 2007年,时年36岁的谢平和妻子秦梅一起从南京老家来上海打工。 同年10月下旬,秦梅到南汇区绿海浴室当按摩技师,工号为12号。去年5月13日晚10时许,在浴室的秦梅接听一个电话后突然倒地,不治身亡。 秦梅去世后,她的丈夫谢平找到浴室老板罗华良索赔,但遭到拒绝。5月20日,谢平向南汇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妻秦梅和绿海浴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谢平的请求,但绿海浴室不服,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谢平表示,老板罗华良和领班蒋珍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均承认秦梅与浴室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他还提供了工号为12号的工资表,用以证明秦梅在绿海浴室领取工资。绿海浴室方则辩称:该浴室经营范围中并不包含按摩这一服务项目,秦梅系接受案外人蒋珍的安排从事按摩业务,两人之间以四六分成,秦梅实际与蒋珍建立了承揽关系,与该浴室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秦梅和浴室间存在劳动关系。绿海浴室大呼“冤枉”,向市一中院上诉。 无人身隶属不构成劳动关系 市一中院主审法官孙卫认为,必须从构成劳动关系的三个要件着手分析,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首先,双方是否有资格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秦梅在绿海浴室担任按摩技师,工号为12号,其报酬为按摩费的60%;绿海浴室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双方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 其次,双方是否约定了相关的劳动权利义务?作为按摩技师的领班,蒋珍在法庭上表示,“老板罗华良并不付给按摩技师工资,包括秦梅……每按摩一个拿按摩费的60%,老板拿40%,吃饭自理,住宿老板免费提供,但没有缴纳综合保险”。谢平本人也对双方之间是否有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说不清楚。法官认为,双方对于秦梅所得报酬的约定内容而言,其实质是一种纯粹的商业利益分成,对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条件等均没有涉及。 第三,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据老板罗华良表示,“秦梅的正常工作时间是中午12时至晚上12时,但她们上班时间可以和领班调节。平时很自由的,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法官认为,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绿海浴室既不要求秦梅遵守上班时间,平时也没有对她进行用工管理,秦梅事实上没有接受绿海浴室的管理和指挥。 综上分析,合议庭认为绿海浴室与秦梅虽然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双方关系相当松散,维系两者的仅仅是对于按摩费的分成,并不反映任何人身隶属方面的特征。所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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