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做好夏季防暑降温,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
二.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暑期内其防暑降温费不得少于每人每月120元。
三.用人单位若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我省这一津贴标准是: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四.享受时间是暑期3个月,即七、八、九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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