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和考核,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寒、暑假和平时课余时间,学生有组织进行的规定学习课程以外的学术科技、社会服务、社会考察调研、就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社会实践活动是课内教学、校内教育的有益延伸和必要补充,是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政治素质,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社会实践活动坚持校内校外相结合,平时和假期相结合,组织和分散相结合的原则,重在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一般分为省级及省级以上重点团队、校级重点团队、院系组织团队以及学生回原籍就近就便独立开展活动四个实践活动层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范围
第五条:全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温州大学瓯江学院社会实践领导小组领导,共青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委员会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具体工作分别由院团委实践中心、各系团总支及院系同学组织等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系团总支负责本单位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培训及组队工作,布置落实学院关于社会实践工作的有关安排。系团队由系团总支负责组织,做好项目申报等工作,并向院团委统一申报。各社团团队需得到社团主管部门同意,填写项目申请等相关材料交至团委。
第七条:院团委对申报的项目及活动方案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实践项目名单。
第八条:院团委负责对学生在校内外社会实践中取得的成果(包括教师共同完成的)进行论证、鉴定和评选,对于有价值的论文积极向有关刊物推荐。
第三章 内容、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除积极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社会热点及有关教育的主题和内容外,应重点结合大学生所学专业特点和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
第十条:社会服务活动。
根据社会需求和学生能力,有目的地组织各种服务团队,面向社会特别是农村贫困地区,受灾地区等开展科技咨询、知识培训、公益劳动、义务支教等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社会考察调研活动。
根据一定的主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对社会对象的历史和现状进行系统的调查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合理阐述自己的见解、建议、意见,撰写调查报告等,内容主要包括参与实践实地调查、专题考察、参观访问、追踪调查、人物专访等形式。
第十二条:建立和巩固社会实践基地。
各系与有条件开展活动的企业、农村基层等单位按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有关合同,形成固定的实践基地,定期派团队去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上重点团队根据需要组队;各校级团队、院系级团队以及社团团队每支队伍原则上10—15人(不得超过15人), 每个团队必须有一位随队实践指导老师。
第十四条:为了更好地指导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各团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实践方案,并预先联系有关单位。将填写好的“社会实践活动重点团队申报书”等相关材料及时报校团委。
第十五条:各系要把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安全,讲究实效。实践过程中,注意积累有关素材,写好时间日记,积极与新闻媒体联系,撰写新闻报道材料,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校团委。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总结工作,通过汇报、座谈、演讲、评比等方式,进一步深化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
第四章 奖励与表彰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院将根据各系上报材料,结合各单位开展社会实践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评选出各团体奖项和个人奖项,并择优上报上级团委评优。
共青团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委员会
二○○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