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啥不承认这张50万元借条?
只因当事人提供的证词与证据存在重大差异
同居女友给男友写下了借人民币50万元的借条,当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后,却为白纸黑字的借据对簿公堂。该借款是真实还是虚拟的?日前,静安区法院对男友洪敏(化名)主张女友返还50万元借款及利息41.8092万元,判决不予认可。
那么,法院究竟凭什么来否定这笔巨额债权的存在呢?
为借条上法庭
今年48岁的洪敏与现年38岁的余微(化名)原为恋人关系。双方从2001年起同居并共同生活,2006年产生矛盾分手,之后双方为财产曾发生了多起诉讼案。在同居关系存续的2005年6月15日,余微写了一张借据,言明:“今借洪敏人民币伍拾万元整,借期自2005年6月15日至2005年7月15日,月息2%,到期一并支付,总计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
2009年3月,洪敏把余微告上法院称,要求余微归还50万元及利息。证人阿敏(化名)称,在2005年6月15日前一个星期,洪敏向自己借款80万元,证人于6月15日将80万元送到洪敏的办公室。但证人表示,自己到底是从哪家银行取的款,记不清楚了。
女友矢口否认
法庭上,余微称双方未发生过借款事实,这张借条是虚拟的,是出于提高“出借人”洪敏的经济信用度和社会公众认可度。她还称洪敏在该时间段,需向前妻支付巨额补偿款,不可能借给自己50万元。
余微向法院提供了洪敏同日出具的还款保证书、市房地产登记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和法院的某民事调解书,以证明在2005年6月15日当日,洪敏反而曾向自己借款10万元。
付钱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洪敏与余微这对昔日同居恋人,争议的借款除了以借条为证,还需要通过审查洪敏自身的经济实力、双方的关系、交易习惯及证人证言等来综合判断。
民间借款合同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协议,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洪敏主张余微向他借款50万元,但仅出示了借据及一名证人的证词。在出借资金方面,证人对巨额取款几次证词不统一,证词与证据存在重大差异,如证人陈述的取款时间、地点、金额都与证据不符;而洪敏的陈述与证人证词也不一致,缺乏可信性,法院难以认定洪敏借钱给余微的事实。于是对该起诉讼请求判决不予支持。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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