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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交通事故事件应急预案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8月27日 来源:不详 人气: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交总公司运营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保障乘客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宁波公交总公司范围内运营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1.4 事故分级
宁波公交总公司突发运营交通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Ⅰ级)、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Ⅱ级)、较大运营交通事故(Ⅲ级)、一般运营交通事故(Ⅳ级)。发生一般(Ⅳ级)以上运营交通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当运营交通事故等级上升到Ⅲ级时应立即报告市城管局,并启动局级应急预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4.1  特别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Ⅰ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或著名人士、现役军人和涉外人士1人死亡多人受伤;
(2)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毁坏,无法修复;
(3)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国家和省市重大活动、军演、外宾车队及二级以上警卫车队等)
(4)车辆翻车或整车驶出路基,造成人员群死群伤。
1.4.2   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Ⅱ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1名以上3名人员以下死亡及3名以上5名人员以下重伤;
(2)因交通事故有易燃、易爆物(液)体外溢,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严重影响。
1.4.3  较大运营交通事故(Ⅲ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及5人以下轻伤的;
(2)因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爆炸、火灾致使人员伤亡或财物严重损坏;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较大影响。
1.4.4  一般运营交通事故(Ⅳ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5人以下轻伤的;
(2)因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起火致使车辆、财物严重损坏;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一般影响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公共交通总公司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市公交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市城管局。
2.1  公共交通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
成员:安全服务管理中心、车辆机务管理中心、行政事务部、科技信息部、工会、党群工作部、各下属客运公司、基层安全运营部门主要负责人。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运营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2.2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宁波市公交总公司突发运营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客运分公司制订、完善和实施公交突发运营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宁波市公交总公司范围内运营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运营交通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运营交通事故情况,根据情况的需要,向市城管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公交运营交通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对运营交通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部署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3   预防机制
3.1  监控机构
安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公交运营车辆的交通运输进行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公交车辆安全运营的监管体系和检测机制,对检测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对公交车辆安全运营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3.2&nb

sp; 检测网络
各客运公司运营服务科、车辆机务科组成检测网络,定期对公交车辆保养、维修、运营中的安全进行监测。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运营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各客运公司应及时、主动、有效的处置或控制事态,并将公交运营交通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立刻组织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缩小影响范围;
(2)积极组织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排险。
4  协调有关部门查验现场和清理现场。
4.2  预案启动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运营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运营交通事故应由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市城管局报告,建议启动局级以上应急预案;发生Ⅳ级(一般)运营交通事故,由总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4.3  事件报告
4.3.1  报告程序
运营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有关的情况并上报市城管局。
4.3.2  报告内容
(1)发生运营交通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运营交通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运营交通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抢救运营交通事故的应急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火灾抢救和处理的事宜;
4.4  响应行动
公交运营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公交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协调各客运公司组织抢救因公交运营事故引起的正在危害或可能危害的生命和财产;
(2)指导客运分公司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现场排险等工作;
(3)因抢救伤员或财务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工作;
(4)保障运营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时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受上级领导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5)配合医疗机构对各种不同程度的伤患者进行抢救和治疗。
4.5  指挥和协调
(1)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如交通事故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应将事故情况报告市城管局,并提出处置建议。
(2)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3)各客运公司在重(特)大运营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公司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5  应急结束
5. 1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报市城管局决定。
5. 2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各级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安全服务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运营事故的原因,从公交安全、服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应急预案改进建议。
(3)公交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的十五天内,客运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向安全服务管理中心和总公司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5. 3  奖励与责任
总公司对在突发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 1  装备保障
各客运公司负责公交运营车辆重、特大交通突发事故情况下抢险设施、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客运公司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2  宣传与培训
(1)各客运公司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运营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及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全体职工安全行车意识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2)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计划的组织培训,严格考核,保证培训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   附则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宁波公共交通总公司制订,并负责管理与更新,宁波公共交通总公司定期召集各客运公司安全运营部门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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