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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导则征求意见的函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12月21日 来源:不详 人气: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国防科工委、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苏州热工研究院、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公司、秦山核电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完善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核动力厂火灾和爆炸以外的内部灾害防护的设计,我局组织编制了核安全导则《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是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 IAEA)安全标准丛书No.NS-G-1.11“Protection against Internal Hazards other than Fires and Explosions in the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编制的,现发送你单位。请研究提出意见,并于2006年8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100035)。   联系人:核安全局殷德健   电话:010-6655 6358   传真:010-6655 6357          附件:1. 《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征求意见稿)               2.《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编写说明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核动力厂 内部灾害 导则 征求意见 函   抄    送: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和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编写说明   1. 任务来源与编写目的   我国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以来,非常重视核安全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相继出台并修订了一系列的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技术文件,我国核能和核安全事业的健康向前发展也充分体现了核安全法规在保证核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重要指导作用。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依据国家核安全局下达的任务,承担了《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安全导则的编制任务。   本导则是国家核安全局制定的核动力厂安全设计系列导则之一,是对《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中有关安全要求的说明和补充,并对如何实现这些要求给出建议。本导则对分析方法和程序提供指导,以支持对内部灾害可能后果的评价。本导则可供安全许可证件审批过程中的安全审评者和管理者以及核动力厂设计者使用。   本导则取代并补充了国家核安全局于1986年10月30日批准发布的《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HAD102/04)。   2.编写过程   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编写组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安全导则 “Protection against Internal Hazards other than Fires and Explosions in the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No.NS-G-1.11)为蓝本来编写本导则。该蓝本是在系统审阅IAEA《核动力厂安全:设计》、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报告以及其他涉及到的核动力厂安全相关出版物等的基础上制定的。本导则在其基础上依据我国的核安全法规和监管模式加以适当修改,在技术内容上和其基本相同。   2006年3月,编写组完成《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初稿,并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内部加以讨论,修改后完成了《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征求意见稿。   3.主要内容   《核动力厂设计中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防护》共有三章。   第一章为引言,概述了该导则的编写目的和范围。   第二章介绍了设计中防护除火灾和爆炸外内部灾害的总的考虑,如内部灾害应作为假设始发事件加以考虑、内部灾害的可接受性分析、对二次效应和级联效应的分析以及护防内部灾害的护防措施等。   本章中所讨论的二次效应包括:二次飞射物、物体跌落、高能管道和部件的失效、水淹、放射性物质释放、化学反应、电气损坏、仪器和控制线路的损坏、火灾和人员伤害等。   主要护防措施包括预防假设始发事件、保护安全重要物项免遭可能影响以及避免不可接受后果的手段和方法。   第三章逐一分析了设计中需考虑的各种内部灾害,包括飞射物、构筑物坍塌和物体跌落、管道破裂及其后果、管道甩动、喷射效应和水淹(内部火灾和爆炸在另一导则中加以考虑)。   对每一个内部灾害,首先是始发事件的假设及描述现象,再分析其灾害影响,并针对其采取防护措施。   4.新老导则的区别   原导则《核电厂内部飞射物及其二次效应的防护》仅考虑了核动力厂内部飞射物的防护,其内容包括:防护内部飞射物的总则,应考虑的各种形式的飞射物源,飞射物二次效应的防护,防护的一般方法和文件编制要求。飞射物源包括高能设备完整性丧失(如压力容器、阀门、管道、控制棒弹出)和构筑物坍塌所产生的飞射物。   新导则制定过程中,扩展了内部灾害范围来涵盖包括内部飞射物在内的所有核动力厂内部灾害,其中有飞射物、构筑物坍塌和物体跌落、管道破裂及其后果、管道甩动、喷射效应和水淹。内部火灾和爆炸除外,其将在另一导则中论述。除扩展了讨论范围外,新导则也更新了相关技术内容和讨论。   在分析方法上,新导则也有了不同的要求。原导则是以确定论为基础进行安全分析。新版《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提出了概率论方法的使用,这一点在本导则中得到了体现。在假设始发事件、安全重要物项所受影响、破坏后果以及后果的全面评价等方面,均要求使用确定论方法和概率论方法来进行审查。   5.对我国适用性说明   本导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的要求的基础上加以编制的。该导则采纳了世界各国核安全事业最新发展成果,并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加以针对性的修改,以与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技术文件相协调,适应于我国核安全监管模式和核能行业的发展现状。它的发布和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核能和核安全法规的发展,并为我国核能和核安全事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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