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委、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电投有限公司,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执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 103), 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及综合技术能力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局修订了《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核动力厂的营运单位》(HAD 103/06)、《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 103/06) 3.《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核安全 核动力厂 导则 通知
|
南国风网站的版权信息:保留所有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