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外出规定制度
x县为了加强对县管副局(镇)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外出的管理,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对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探亲、旅游、休假、洽谈项目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南京(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因公因私出国(境); 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等情况作出了新规定。一是镇党委书记、县直机关部门正职以上领导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分别向联系点的县领导、县分管领导和班子负责人口头请示;3天以上报县委主要领导审批,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二是镇长和政府部门县管副职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口头请示;3天以上,经县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三是其他县管副职(含镇副职)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3天以内的,向单位主要领导口头请示;3天以上,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镇副职由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送县委组织部备案。四是组团(含县内组团和参加县外组团)外出的,由带队领导事先报告外出地点、任务、参团人员、出国批件等事项,并按审批程序报批。同时规定镇党委书记和镇长一般不得同时离开乡镇3天以上(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除外)。上级部门安排的一般性外出考察,原则上可按工作需要轮流安排。县管领导干部外出应有明确的任务或项目,并要严格填写审批表。外出结束后,应向审批的县领导和县委组织部及时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因公出国(境)和组团外出的要有汇报材料。外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专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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