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教育管理暂行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党员管理,保障流动党员权利,规范流动党员行为,发挥流动党员作用,根据中办发[2006]21号、澧办发[2003]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因投亲靠友、外出学习、外派工作、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离开正式组织关系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连续3 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参加流出地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要从有利于党组织加强管理,有利于党员合理流动,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管理,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网络 第四条 县委设立流动党员管理中心,挂靠在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全县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综合指导、督促检查和具体协调。县公安、民政、计生、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县委流动党员管理中心的工作。 县委流动党员管理中心在澧县先锋网上开办流动党员管理专栏,在办公室设立流动党员咨询服务专用电话,为流动党员提供学习交流平台,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和就业、维权等方面的援助。 第五条 各乡镇党委和县直牵头联络单位党组织分别设立流动党员管理站,其中乡镇由组织干事、民政助理、计生专干、户籍民警组成,县直由牵头联络单位政工股长、计生专干和综治专干组成,负责牵头抓好本辖区、本系统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配备一名流动党员管理联络员,由村党支部(社区党总支)组织委员担任,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党组织职责 第七条 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要分别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动态管理台帐和分工联系、走访帮带、目标管理、学习教育、民主评议等制度,整合力量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 第八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按规定做好《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发放和年度审查工作,及时掌握外出流动党员的流向及变动情况,向他们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并通知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九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采取设立驻外机构、联系当地组织、借助互联网络、开通服务热线等方式,支持和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加强流动党员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党员驻外管理机构应接受驻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党员处置处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应报批准设立它的党组织审查同意。 第十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定期与流入地党组织联系,每季度全面了解流出党员的现实表现一次,随时为流入地党组织提供党员流出前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十一条 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党员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加强与流出地党组织的联系,认真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为外来流动党员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二条 流入地党组织要将外来流动党员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其参加组织生活、履行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通报。 第十三条 流入地党组织要在外来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村(社区)、住宅小区、项目工地和集贸市场等设立流动党员临时党支部,专门接收和管理外来流动党员。 第四章 党员的权利责任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享有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和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任何党组织不得给予歧视性待遇。 第十五条 党员流出前应到所属党支部报告登记,告知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抵达流入地后应及时到当地党组织报到,告知所在单位、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流动期间个人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向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流动党员应根据流动时间长短,主动到组织关系所在地党组织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党员证明信》,持党员身份证明材料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并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在流出地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十七条 流动党员应服从安排,接受流出地、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教育管理,定期向双方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按要求将《流动党员活动证》送交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履行党员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五章 党员的学习教育 第十八条 流动党员教育工作应坚持行前教育、在外教育与返乡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和组织观念,使流动党员始终保持思想上的先进性。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应自觉坚持个人自学制度,认真阅读流入地或流出地发放的学习资料,按时参加流入地或流出地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内容应体现针对性和有效性,着重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常用法律法规、外出务工技能和各类先进典型。 第二十一条 流动党员的学习教育形式要突出灵活性,坚持因地制宜、因人而异。 (一)对外地流入、外出返乡及接受驻外机构统一管理的党员,利用其工余或休假时间集中办班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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