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办法 各中小学、流动人口子女学校: 为积极扶持我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发展,切实解决外来流动儿童少年在我区接受良好教育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管理,逐步改善其办学条件,自觉规范办学行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安全防范能力。现将2007年北仑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专项发展资金300万元使用办法公布如下: 一、资金额度:全年300万元。 二、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性教育经费专项列支。 三、资金用途:资助区域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的发展,鼓励开展规范的教育教学活动,补助合格教师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金,奖励为区域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四、资金享受条件: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专项发展资金发放以确保安全、规范办学和加大改善办学条件,保证合格教师享受区定最低工资标准为前提条件。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在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招生工作、财务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取消其所有的考核奖励资金。在办学过程中不依法接受或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正当监督,可视情节严重情况不予发放或发放部分补助奖励资金。 五、资助项目和标准: 1.鼓励举办者着力改善办学条件。凡在教育设施设备方面(课桌椅、黑板、体育器材、教学用具、实验仪器、电脑更新、教育环境等)投入达到10万元以上,其购置项目事前报职成教科同意,给予30%的补助;凡学校校舍改建或较大项目投入资金在20万元以上,其项目事前报教育局同意,完工后经审核,给予该项目40%的配套补助。同时,区教育局统一为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分别订购3000元/年金额的相关报刊和图书。 2. 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开展 “平安校园” 创建工作。凡在今年内经申报考核获得“平安校园”的学校奖励4万元。未达到“平安校园”标准,但一年中学生车辆接送无超载、无违章记载、无事故的奖励1万元;校园内无发生安全事故和无被处罚通报的奖励1万元。具体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由各校拟定,报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局职成教科备案。 3.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必须与教师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并为教师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凡持有资格证书的教师,在合同任教期间其社会保险费用由区承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学校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承担,其中对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可申报参加事业养老保险,其社会保险费用由区承担二分之一,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养老保险缴纳证领取。同时,举办者必须为持有资格证书的教师发放全年12个月工资,其月工资应按上年宁波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浮30%发放,并由区按实际发放人数每人1000元/年的标准补助学校。 4.认真做好免除学生学杂费和资助贫困生工作。凡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计划生育政策和转学证明的学生,免除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的学杂费,经所在学校初审汇总材料后报局教育业务科审批。此外,凡拥有北仑区暂住证一年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生,并能出示原户籍所在地村、镇两级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区资助每生每学期小学200元、初中300元,受资助的贫困生原则上控制在各校在校生的10%以内。 5.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应自觉接受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年度督导评估,根据评估成绩分别奖励8万元至1万元。奖励经费按教师70%(学校造册由教育局统一发放)、举办者20%、公派校长10%的比例分发。其中公派校长奖金中的5%根据校长实绩予以统筹奖励。 6.严格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就近划片招生。凡无超班、超额、无区(片)外招生的学校奖励1万元。经核查,违反招生计划任意增加班级的学校,则以每班5000元的额度在该校风险保证金中扣除;若所招学生超过52名/班的规定,则以超额学生每人每学期500元的额度在该校风险保证金中扣除。 7.保障公派校长有效支配校长专项经费。校长专项经费的提取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定,开学前由校长书面提出专项经费使用方案及预算,经校董会通过,报局职成教科审核,方可提取。提取的额度为每学期2至5万元(学生1000人以上提取5万元,800~1000人以上提取4万元,600~800人以上提取3万元,600人以下提取2万元),由学校举办者和区专项发展资金各承担50%。 8.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工会纳入局教育工会统一管理,全年安排专项经费10万元(由局教育工会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教职工文体活动、教学比武和教师体检等。同时,加强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少先队组织建设,全年安排专项活动经费8万元(由局团工委统筹安排)。 9.对公办学校的补助: (1)给公派校长所在学校每月1500元/人的经费补助,全额用于公派校长的岗位津贴、午餐补贴、基本月奖、节日补贴及考核奖等。 (2)给公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校长及学校中层每月300元/人和200元/人的津贴补助。 (3)公办学校接纳外来务工子女就读,除享受生均公用经费外,若小学超过200人/校,初中超过150人/校,区专项发展资金再予以1万元的奖励。此外,每增加10人累加1000元,其学生名册需报局职成教科审核。 (4)公办学校举办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其设备投入经仪器站审核按30%的比例核拨,设施改善经局计财科审核视具体情况批拨。 六、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依法建立账目。对每项补助、奖励资金要注明使用去向,登记在册,落实到位,自觉接受区财政、审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在当年的11月份将本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上报局计财科。区教育局将每年对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专项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流动人口子女学校如果有挪用专项补助奖励经费或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所有的考核奖励资金。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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