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改造工程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为确保迎恩门环境改造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区域范围为:东起迎恩门,西至公铁立交桥,南起霞西路,北至萧甬铁路(包括北海村所属大池头、官渎、宫后三个自然村)。 二、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协调工作,市迎恩门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工程办)具体负责做好有关日常工作。 三、迎恩门工程建设中,涉及国有土地上单位房屋和个人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分别由被拆迁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工程办负责落实;涉及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集体土地上单位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分别由国土部门和工程办负责;涉及集体土地上村民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由越城区政府和镜湖新区管委会负责。 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规划、建设、交通、文广、国资、工商、电力、水务、邮政、电信等部门和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社区、村委会,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迎恩门工程建设中的相关工作。 四、迎恩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绍兴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对涉及迎恩门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认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征收集体土地上单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分别制定执行。 五、拆迁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拆迁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登记用途为依据;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进行调查确认。 (二)被拆迁房屋因历史原因当事人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被拆迁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予以认定。 (三)拆迁产权属单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拆迁教育、医院、社会福利等公益性质的单位房屋(已经政府安排土地异地新建的单位除外),可按规定就近安置。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可在原房屋评估补偿价(不含附属物、装修)的基础上,增加10%对其进行补贴;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单位房屋,其货币补偿金额为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基础上增加160%。 (四)拆迁单位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因房屋拆迁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等损失,由评估机构对设备原值、折旧、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调查评估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六、拆迁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不作安置。 七、工程建设中涉及到的电力、通讯、广电、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类管线,由有关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迁移。 八、本规定由市迎恩门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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