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引进我县紧缺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中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全国、全省和全州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及《楚雄州引进人才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双柏县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引进人才系指从县外引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引进内容包括人才引进、智力引进、技术引进、项目引进;引进方法包括正式调入县内工作和定期与不定期聘用、聘请以及流动服务等。
第二章 引进人才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产品开发能力,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在实践中做出一定业绩或成果,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自学成才者,年龄在45岁以下,属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粮烟产业、畜牧及畜产品加工业、水电能源产业、林业及林产品加工业、绿色食品及加工业五大重点产业等紧缺急需人才,均可列入我县人才引进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和较高的企业管理水平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营销专业人才、招商引资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的实用型人才,也列入我县人才引进范围。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凡愿意调入或受聘于我县境内工作的各类专业人才,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引进国内高层次专业人才,可以实行效益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其报酬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对以各种形式来双柏工作的外国专家、海外华侨、出国留学人员,薪酬可以按双方协议执行,并尊重个人意愿,可临时聘用、合同聘用、协议聘请,并实行不转关系,不转户口,按绩付酬,流动服务,来去自由。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能在我县负责重大项目建设、主持攻克关键技术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除执行现行政策规定的工资待遇外,按财政供给渠道,每月发给500—1500元的专家津贴;用人单位应安排临时住房,并给予适当的安家费;本人需要在县内购房并签订8年以上工作协议的,县政府给予5—10万元的购房补贴。
(四)上级机关和发达地区志愿来我县支援工作,参与建设的管理干部,医疗卫生、农业科技、产品研发等方面的技术专家,县长、乡(镇)长助理,在双柏县工作期间每月给予100—500元生活补贴(组织安排交流、挂职锻炼干部除外)。
(五)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子女的入学,凭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出具的引进人才介绍信,可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配偶要求安排工作的,由县人事部门或有关部门根据本人条件推荐安置工作。
(六)以辞职、离职等形式来双柏工作的,属我县紧缺急需专业的人才,经县人事部门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承认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受聘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工资待遇不变、工龄连续计算,可优先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七)国内外专业人才来双柏合资或独资创办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我县“五大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后续产业的,如经费不足,县财政给予适当资助,有关部门给予协调贷款。
(八)引进人才来双柏后,可以领办、自办、合办、承包各类企业,也可以利用自己的专利、技术成果向各类企业投资入股。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民办科技实体的,享受我县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九)引进人才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向我县提供国内外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科研成果,由应用单位视其技术、个人专利的实用价值一次性付给成果转让费。也可以实行技术成果直接参与收益分配,并按照给企业扭亏增盈、创造经济效益年税后利润的15—20%比例提成奖给本人。
(十)凡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同意,允许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在不损害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未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证的在单位内可以优先低职高聘,优先安排继续教育和外出学习考察。
(十一)对引进的优秀人才,由用人单位根据其专长和需要优先安排课题和科研经费,并担任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项目的价值及作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由财政给予适当数额的科研资助经费。
(十二)对自愿来双柏工作属县内紧缺专业的国民教育本科以上毕业生,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同意接收的,可不限生源,由人事部门办理接收就业手续。东部发达地区自愿到我县工作的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工资可直接享受定级标准(应届毕业生必须与用人单位约定一定的服务年限)。
(十三)引进人才自愿到基层工作,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给予照顾,单位的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可以适当放宽,在基层工作期间,除享受政策规定的工资外,按财政供给渠道每月发给100—200元的生活补助,用人单位可以每年给予1000—2000元的奖励。
(十四)对引进的人才工作业绩突出,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威望者可优先推荐评选县“突贡”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学术学科带头人,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2000元至6000元。
第四章 引进人才的方式
第七条 引进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可以“关系不变、户口不转、来去自由、流动服务、按绩付酬”,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调入,可以聘用或兼职服务,也可以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或由人事部门的人才市场推荐介绍工作。
第八条 引进人才采取个人自荐与公开招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推荐与社会各方面举荐、网上招聘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我县党政机关因工作需要引进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专业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上级机关批准,可直接选调入机关工作。县内事业单位引进具有国民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编制限制,先办理引进手续,后申报增编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引进人才所需的工作经费,依据引进人才工作情况据实核拨。
第十一条 双柏县内公派、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学成回双柏工作的,享受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要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建立引进人才的专门档案库,县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人才引进审批手续,对用人单位申报引进专业人才,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对引进人才有功人员和单位实行奖励。根据引进人才情况由用人单位和中介方自行商定奖励办法,对引进人才有功人员和单位实行奖励。每两年同级政府对引进人才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给予重奖。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的单位对其所引进人才的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负有考察考核的责任,相应制定引进人才的贡献、业绩与待遇挂钩的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按年度上报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应填写《双柏县引进人才审批表》或《人员调动审批表》,附考察材料报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工作由县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协调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双柏县委组织部、双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