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和省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6〕362号)以及《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06〕4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对老黑山保护区的违法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坚决取缔保护区内的挖沙、采石场,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垃圾堆放点,保证达到水质要求,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卫生。
(二)集中整治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要对辖区内的排污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处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全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检查,着力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合格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
(四)集中整治县城周边和公路沿线环境污染问题
要对县城周边和公路沿线环境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是县城周边面山以及公路沿线影响景观和有碍观瞻的垃圾问题。对县城周边面山以及公路沿线倾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五)集中检查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要对持有省、州排污许可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各企业的应急预案是否有针对性,是否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设施,是否已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要对重点企业环境安全大检查和环境风险排查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县建设局、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国土局等八部门领导组成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协调全县环保专项行动,确保环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完善制度,加强部门联动
要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和通报制度,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经济主管部门(发改委、经贸委)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取缔;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国土部门要负责对老黑山保护区挖沙采石的清理。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同时,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单位、个人、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公开处理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时间安排和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
根据州人民政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整治重点,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8—9月)
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问题进行检查和集中整治。
(三)总结考核阶段(10月)
对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和不足进行认真总结,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县人民政府和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