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规范我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近几年年度考核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在职人员(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均属考核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入新单位不足半年的,一律由原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回原单位参加年度考核。对个别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参加者,可由本人撰写书面述职,交原单位政工(人事)部门负责代理。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不满半年,参加工作见习期未满,年度内累计请病假、事假三个月以上(法定的产假、探亲假不作事假处理;因血吸虫病住院的可以从病假中减除一个月,不作病假处理)的人员,只进行个人总结,不评考核等次。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能,是指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精神;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和贡献。)重点是考核工作的实绩。要把平时考核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运用平时考核积累的成果,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考核结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基本熟悉业务,工作责任感一般,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不合格):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造成较严重的失误。
在实施考核时,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控制在10—13%以内,工作实绩突出的单位控制在15%以内。各职务、职称层次人员要分开计算,各占其总数的10—15%,不能互相挤占。具体掌握如下:凡本年度被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单位的,优秀比例为14—15%,其他单位一般控制在10—13%以内。按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按10%以下标准确定优秀比例。优秀等次的确定,原则上由单位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核或审批。
三、考核办法、程序及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考核办法: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考核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办法,考核时要特别注重群众公认和工作实绩。
(二)考核程序
年度考核程序分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主管领导评鉴、考核委员会(小组)审核、单位负责人签署确定等次意见、审批归档及书面通知考核结果等七个步骤进行。
(三)考核等次的确定
1、优秀等次的确定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分领导班子成员(党政正副职、纪委书记、担任实职的委员,乡镇办含人大、政协正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各层次人员都必须在各自规定的优秀比例内,同一层次优秀票达到40%以上的人员超过了该层次的优秀比例,优秀等次的人员原则上由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评定后上报。同时,本人所得的优秀票一般应达到参加测评总人数的40%。凡个人优秀票比例达不到40%者,即使有优秀名额,也不能定为优秀等次。
2、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确定
在正常情况下,民主测评中所投不称职(不合格)票数达到实际参加测评人数的1/3及以上者,可以定为不称职(不合格)。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直接定为不称职。
3、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确定
民主测评中所投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与不称职(不合格)票数之和达到实际参加测评人数的1/3及以上者,可以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4、称职(合格)等次的确定
按上述办法既不能确定为优秀,也不能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可以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四、考核中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对本人不愿意参加考评的,按放弃考评资格对待。
(二)对脱产参加学历培训半年以上的人员,本年度不参加考评。
(三)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直部办局正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办法。
1、由所在单位按程序评定后上报;
2、市委组织部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和平时考核的情况,提请市委常委审定。
(四)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直部办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办法。
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直部办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按程序评定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根据呈报单位的意见,分别征求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员会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审批。
(五)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问题。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只受政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主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严格按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进行年度考核,尤其要搞好年度考核的民主测评工作,乡镇办区和市直部办局领导班子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时要请分管的市领导参加,并认真做好测评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要严肃年度考核纪律。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