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管理制度 一、全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其行政领导人员的任用,一律实行聘任制;党群组织的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有关章程的规定,一律实行选任制。 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选任应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依法办事原则。 6、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能顾全大局,有全局意识。 3、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艰苦创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4、品行端正,能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勤政廉政,遵纪守法。 5、具有与履行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实际工作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 6、身体健康。 7、具有岗位职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由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任职年龄一般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能任满1个任期。 4、各单位规定的其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资格条件。 特别优秀或因工作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聘任。 五、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直接聘任、竞争聘任、招考聘任、交流聘任等任用形式。 直接聘任是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通过民主推荐、考察等程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竞争聘任是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竞争演讲、民主测评等程序公开竞争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招考聘任是面向社会通过公开考试选拔方式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交流聘任是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组织上从其他单位人员中进行交流选拔产生事业单位领导聘任人选。 六、事业单位聘任领导人员,按下列程序实施: 1、直接聘任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规定》(石组[2006]5号)办理。 2、竞争聘任、招考聘任的程序为: (1)制定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2)公布职位、任职条件。 (3)报名及资格审查。 (4)竞争演讲或笔试、面试。实行竞争聘任的,应组织参与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争演讲。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任的,一般应先进行笔试,根据笔试成绩,再进行面试。 (5)民主推荐和测评。 (6)组织考察。 (7)党组织集体讨论研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做出聘任决定,或提出拟聘意见,呈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8)任前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9)办理聘任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对被聘对象下发聘任通知和聘书。 3、交流聘任参照直接聘任或竞争聘任的程序办理。 七、选任分为党内职务的选任和群团职务的选任。 党内职务的选任采取“两推一选”的办法,即由群众推荐、党员推荐产生候选人后,再提交党内选举。其程序为: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呈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2、在群众推荐、党员推荐的基础上,党组织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4、确定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呈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5、对正式候选人进行公示。 6、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正式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7、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批复。 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与党组织组成人员实行交叉任职。被聘任的党员行政正副职作为党内职务的正式候选人直接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 群团职务的选任,按有关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八、事业单位聘任、选任的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领导人员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个任期。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时间长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交流。 同一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原则上要求同步。 九、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实际所在岗位享受相应待遇,岗位变化后,待遇相应变化,所任职务及待遇在任期内有效。实行聘任制以前,已经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保留原职级待遇不变。 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届末考核两种形式。年度考核由本单位组织实施;届末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十一、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等次作为届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应派人与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根据聘任约定或有关规定终止其聘任合同,或重新聘任到本单位其他合适岗位。 十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届末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重点考察任期内工作政绩、年度考核情况和廉政情况等。届末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可参加新一届聘任;届末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再参加新一届聘任。 十三、被聘人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聘任主管部门解除其所聘职务,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使工作造成重大失误和损失的; 2、因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5、因工作调动、职务晋升的; 6、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解聘的。 十四、被聘人员任期内提出辞去聘任职务,应书面申请,陈述辞聘理由,按管理权限报送审批。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聘。 十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岗位变动或聘任期届满,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 十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任、选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由市委直接管理;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宣传部管理,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司法局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政法委管理,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其他事业单位除市委直接管理副科级干部以外的其他领导人员,由市委委托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其中,副科级事业单位其他领导人员,任前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十七、聘任、选任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程序、纪律和规定。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聘任、选任工作,不准超越干部管理权限。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要按照市委《关于加强市直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工作的意见》(石发[2004]8号)文件规定的领导职数聘任、选任干部,不得突破职数。对目前领导成员过多的单位,给予三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职数可放宽1名。 十八、全市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首次聘任选任工作于2007年底至2008年初全面推行。 十九、本规定由中共石首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xx市委组织部 200x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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