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公示期间反映问题调查核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调查核实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是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调查核实工作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充分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
第三条 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整理,编号登记,及时报告。
第五条 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甄别,综合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反映公示对象学历学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任现职时间等任职资格方面问题的,进行审核认定;
(二)对反映公示对象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问题,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应予调查;
(三)对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已经掌握并有调查结论的,可不作调查;
(四)对事实不清、线索不明、无从调查核实的,属于匿名举报,可不作调查。属于署名举报,应向举报人进一步核实举报线索,如果仍不能提供具体事实和线索,可不作调查;
(五)对反映公示对象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个人修养等不影响任用的一般性问题的,可不作调查。
第六条 公示期限截止后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按组织部门日常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办理。
第三章 调 查
第七条 调查核实的基本程序是:
(一)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一般由组织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请纪检、监察、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数量视情况确定,但不少于2人;
(二)研究制定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三)由调查组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问题涉及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五)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 调查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与群众反映问题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问题涉及单位的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向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和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情况;
(四)与被调查人个别谈话,听取本人的陈述和意见。原则上,重大线索和重大问题不宜直接告知本人,只有在调查组已基本掌握有关情况后,需要由本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时,才可适当予以说明,而且要以不影响对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调查核实为前提。
第九条 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集体讨论作出。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线索;
(二)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初步认定的意见;
(四)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
(五)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反 馈
第十条 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由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一条 参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调查处理情况等;
(二)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三)不准歪曲、隐瞒、夸大或缩小查核的事实真相;
(四)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馈赠,以及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活动。
(五)不准利用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调查核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核实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