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规范民主推荐领导干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精神,结合海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主推荐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选拔任用县、市、工行委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主要领导; (二)选拔任用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单位、州人大、州政协机关的县级领导干部和助理调研员、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三)选拔任用州中级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县级审判员、县级检察员; (四)选拔任用格尔木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单位、市政协机关的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级非领导职务。 第五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包括: (一)本地区党委委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工作机构、群众团体的主要领导; (二)乡(镇)党委、政府和人大主席团的主要领导; (三)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单位人数在10人以下的,在职的全体人员参加推荐。 第七条 民主推荐可酌情采用全额推荐、定向推荐和一般推荐。 全额推荐指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时,推荐领导班子所有职位的人选。 定向推荐指领导班子某一职位出现空缺时,推荐该职务的人选。 一般推荐指不明确拟任职务,只推荐可以进入县级领导职务的人选。 第八条 民主推荐由州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民主推荐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公布推荐的职位、任职条件、参加推荐的人员及有关要求; (三)召开动员会; (四)发放民主推荐表; (五)与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表; (六)组织部门汇总民主推荐情况; (七)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推荐结果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门须将民主推荐结果(无记名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合计票数),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之一,得票较多者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最少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人选,按照州委组织部印发的《海西州党政领导推荐干部工作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对民意测验中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推荐担任县级群众团体领导干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海西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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