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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若干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解决我市人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延安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和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把人才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着力建设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队伍。在稳定现有人才的基础上,大力培养实用人才,引进急需人才,积极储备未来人才。努力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改革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吸引、使用机制。 第三条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人才总量要有较大增长,人才素质全面提升,人才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人才分布趋于合理,人才环境逐步优化,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激励机制基本形成,为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是,具有一定的知识或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在推进全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劳动者。 衡量人才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不拘一格选人才,营造人人都能成为人才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五条 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队伍。 选用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才,优先使用年轻人才,优先使用有基层工作经验的人才。到2010年,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90,其中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在现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形成老中青梯次年龄结构,45岁以下达到50;专业性较强的党政部门至少应配备1名相应专业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的领导。 第六条 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打破地域、身份、户口等界限,坚持考试录用制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优先录用事企业单位和基层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 每年选派50名左右国民教育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基层任乡镇长助理,力争3—5年内基本实现每个乡镇领导班子中有1名本科学历干部。 第八条 在市级党政部门和市人大、政协、纪检委、法院、检察院机关的中层以下职位全面推行竞争上岗、轮岗、交流、回避和辞职、辞退制度。 第九条 党政人才的评价重在群众认可。按照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制度,把群众的意见作为考核评价党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制定实施全市县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工作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条 以培养造就职业企业家为目标,建设一支 面向市场推出具有优势的开发项目,通过竞争选择项目经营管理者。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质等级评价制度,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资质等级的申报登记、资格审核、资质测评以及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选派能够忠实代表和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企业产权代表。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行经营者年薪制。 鼓励获得企业经营管理资质证书的优秀企业家领办、兼并、购买国有小企业。 第十二条 以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建设一支较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从2004年开始,实施新世纪“225人才工程”,即到2010年全市培养20名在省内基础学科或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技术带头人;200名市级学术技术带头人;500名在行业、县区各条战线中起骨干作用的优秀年轻人才。 第十三条 围绕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深层次开发、生态农业、外经外贸和旅游产业发展,重点培养一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急需的较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全市计划培养35名以上高层次急需人才,每年选送6名左右到国内和境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行中、长、短期培训,培训费用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围绕石油、煤炭、卷烟、建材、机械、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开发,建设一支高技能型人才队伍。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年拓展鉴定专业和人数。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等竞赛活动,对涌现出来的技术能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围绕林果、草畜、棚栽等农村主导产业开发,结合全市创树万名科技致富带头人活动,建设一支农村实用型人才队伍。面向农村选拔一批实用技术人才,纳入人才管理和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每年选拔一定数量中专、高中毕业的农村青年和具有专长的土专家、种养能人、农民企业家和农产品营销人才,到大、中专院校和技术学院进行学习培训,费用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其中优秀人才可到乡镇和村级领导班子任职。 第三章 激励和稳定现有人才 第十七条 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在引进人才和引进智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对各类优秀人才的生活补贴等。县区和行业也要预算相应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到乡镇及其以下基层工作的师范类、医学类、农林牧类、水利类、政法类等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本科毕业生,经年度考核合格者,除第一年上浮一级工资外,5年内每人每年发给5000元生活补贴,5年以后仍在基层工作的,上调一档职务工资。考核工作由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上述生活补贴、调资所需资金从各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活动的,签订停职留薪协议,5年内保留原身份人事关系、工资待遇不变。5年内遇单位竞争上岗时,可回单位竞争上岗。经过竞争未能上岗或停职留薪5年期满的,按协议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按现行政策,给予接续和转移。 第二十条 从2004年起,对当年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入选省“三五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发给6000元一次性奖金;入选市“22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人选的,分别发给6000元、5000元、4000元一次性奖金,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引进人才和智力 第二十一条 实行柔性人才政策,把引进人才和引进智力结合起来。重点引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主导产业、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国民教育本科以上的年轻优秀专门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各类实用型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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