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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日期:2008年11月02日 来源:不详 人气:

农村实用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实用人才的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科技兴农”对人才的要求,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是指在全市农村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具有农民身份的各类人才。主要包括:生产能手、养殖状元、能工巧匠、营销人才、乡村科技人才、民间文化人才、乡镇企业优秀管理人员及其它从事农村社会事业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奖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农村实用人才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制定及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表彰奖励工作。市科协具体负责市级农村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实用人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考核、奖励以及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推荐工作。县区科协县体负责县级农村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农牧、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农村实用人才信息库,形成城乡一体化的人才开发和管理网络;鼓励和支持农村实用人才成立各类专业协会,组织开展农民学习、传授技术、经验交流、成果推广、培训农民等系列活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充分发挥农村实用人才在我市主导产业开发及实施“一村一品”工程中的带头示范作用,达到成熟一个、带动一片,使其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

第六条 选拔农村实用人才坚持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注重实绩、逐级筛选的原则。

第七条 建立农村实用人才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

第八条 市、县、乡、村各级农村实用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在发展农村经济、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发挥了示范带头作用,并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村级农村实用人才: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掌握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在种植、养殖、棚栽业和兴办企业、产品营销、宣传推广民间文化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技能,取得一定的效益;

(二)乡镇级农村实用人才:有一定的农业基础知识和技能,在指导群众科学地进行农作物种植与栽培、发展养殖业、兴办企业、产品营销、宣传推广民间文化艺术等方面带领群众致富,本人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或受到乡镇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三)县区级农村实用人才:掌握了较丰富的农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够带领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在发展经济农作物种植和栽培、发展养殖业、兴办企业、产品营销、宣传推广民间文化艺术等某一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本人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倍以上或受到县(含县)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四)市级农村实用人才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土专家,在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方面成绩突出;

2、在种植、养殖、兴办企业、产品营销等某一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能带动一方群众脱贫致富,本人家庭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五倍以上或受到了市(含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3、在宣传推广民间文化艺术、倡导社会新风尚等方面成绩突出,效益明显,受到市(含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县、乡、村各级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由各级组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自下而上逐级选拔。县级以下农村实用人才每年选拔一次,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具体选拔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级农村实用人才采用群众推荐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候选人,并公布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成绩,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人选。

(二)乡镇级农村实用人才从村级农村实用人才中择优确定初步人选,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由乡镇政府研究,确定人选;

(三)县区级农村实用人才在乡镇级农村实用人才中产生。乡镇政府在综合个人素质、技能、工作实绩、现实表现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报县区科协,由县区人事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考核后确定初步人选,报县级政府研究后确定具体人选。

(四)市级农村实用人才在县区级农村实用人才中选拔。由县区政府向市科协申报,市人事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考核后确定初步人选,报市政府研究后确定具体人选。

第十条 对各级农村实用人才实行表彰奖励。

市级农村实用人才每两年表彰一次,一次性奖励个人1000元。县区农村实用人才的奖励,由县区政府研究确定。

各新闻媒体应大力宣传农村实用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形成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条 农村实用人才起不到典型带动作用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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